12月1日,《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备案产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召开。据悉,经宜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宜春市将实施《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理顺地下停车设施权属,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管理规定》共十八条,分别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销售备案及产权登记原则、税费缴交、职责分工等方面予以明确。这次管理规定地下停车位销售及产权登记的范围包含袁州区、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是指地表以下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未计入地面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停车设施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停车设施,不含机械车位。
地下停车设施登记的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加分摊面积组成,性质用途为车位(非住宅)。为防止公摊面积过大,有效保障地下停车设施购买人的权益,地下停车设施原则上以“个”为单位销售备案。分摊面积小于套内面积时,分摊面积按实测面积计算;分摊面积大于套内面积时,分摊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地下室内设备用房、消防水池、剩余未分摊面积等其他配套设施单独设立房号,性质用途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土地面积按照共有宗地登记,不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
地下停车设施属人防工程设施的不予办理销售许可手续。项目在确定了非人民防空工程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主体申请办理了销(现)售许可手续,企业与购买人即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地下停车设施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登记费按每件80元收取;买受人需缴纳3%的契税,0.05%的印花税(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
《管理规定》》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依据有关情况可适时进行修订。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吴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