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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8月29日,记者从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获悉,南郑区法院青树法庭日前通过释法析理,督促一起劳务纠纷案的被告履行了法定义务。
2006年3月,被告李某某在外省承包了某小区的修建工程,让同村的张某夫妻到其承包的工地干活。后经结算,李某某欠张某夫妻劳务工资11800元。李某某表示无钱支付,向张某出具了欠条。后张某多次催要,李某某一直推诿,未向张某支付工资,张某无奈诉至法院。
收到诉状后,青树法庭庭长林鼎恒考虑到该笔工资已经拖欠十余年之久,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便立即电话联系被告,向被告宣讲相关的法律规定,告知其不支付劳务工资的严重后果。被告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表示会立即将欠款付给原告。在通完电话的第二天,被告便将所欠劳务工资全部支付给了原告。随后,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来源:西部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