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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丛群
阳光开朗、高大健壮的大学生李某前一阵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本开开心心的参加了一场篮球赛,却因击中他人而惹上官司、被诉赔偿。经过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件事终于有了了结,李某卸下了沉重的心理负担。
上班族杨某和大学生李某在体育馆参加一场篮球友谊赛。李某完美走位避开盯防,杨某上前协防意图“封盖”,李某转身起跳,下落过程中右手肘击中杨某面部眉骨处,导致杨某流血受伤。杨某报警,随后就医。因双方就责任和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杨某、李某与其他六名球员临时组队参加篮球比赛。李某在进攻投篮的过程中,杨某上前试图防守。由于二人身高、体重差异悬殊,李某投篮后下落过程中右手肘击中杨某面部眉骨处,造成杨某损害。
众所周知,篮球比赛系典型的身体直接对抗的体育项目,存在一定人身损害风险。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篮球运动经验,对篮球运动固有的人身损害风险应当明知和预见,且杨某在自己与李某身体条件较为悬殊的情况下,对李某的投篮进行近身防守,可以认定杨某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其在活动中可能受到的人身损害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杨某主张李某承担侵权过错责任,但不能举证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能认定李某存在恶意犯规或其他违反体育精神的行为。综上所述,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