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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办法》提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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