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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日报全媒体 记者 王龙飞)
近日,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维护高温期间职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个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企业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企业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实物冲抵防暑降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