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打破“就案办案”思维,将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找准矛盾爆发点,巧用刑事和解政策,努力化解矛盾、修复破裂的社会关系,达到案结事心双和解的良好效果。
近日,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邻里间因挪车琐事双方亲属互殴的刑事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认为互殴事件系邻里纠纷引起,且4名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如果简单“就案办案”一诉了之,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影响双方家族乃至本村的稳定。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握手言和,重建和谐邻里关系。
案情回顾
某年大年初五午后,一对邻居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和徐某某一行用拳头击打姜某某、其妻子于某某的头面部;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先用砖头殴打王某某亲属刘某的左手,后拿起自家门前一把废旧菜刀将王某某头部及面部、张某某头部及胸部等处砍伤,最终造成张某某轻伤、王某某和姜某某均轻伤及轻微伤、刘某和于某某均轻微伤的后果。另外,姜某某的女儿也在双方互殴过程中受伤。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和徐某某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双方当事人均认罪认罚,且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在审查起诉期间达成刑事和解,矛盾基本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和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有话说
办案就是办民生,绝对不能刻板地审查证据,一诉了之。回顾全案,虽然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和徐某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本着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一方面通过刑事和解,迅速修复破裂的社会关系,亲戚关系、邻里关系得到维护;另一方面通过相对不诉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尊重与认同,又通过合理到位的补偿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适当的惩罚,最大限度使双方达成利益的平衡点,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价值,也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改造,取得了事心双和解的良好效果。
来源: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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