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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给子女后,父母仍有权无偿居住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案情涉及老年人居住权,属于民法典物权编。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广东法院全面加强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与生态环境保护,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76万件。今年以来,广东全省法院加强诉源治理,诉前调解民事纠纷121万件,同比提高10.21%;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15万件,同比下降2.84%。

老有所居

●父母离婚自愿将房子转给儿子

●父亲有权无偿居住直至终老

2016年8月31日,文某金与朱某仪因感情不和而办理离婚。

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四层自建房第一、二层归文某金所有,第三、四层归两人的儿子文某贤所有。后来房屋被拆迁,根据安置补偿协议,该房屋回迁面积为220平方米,选定两间回迁房,分别为回迁房1与回迁房2。

2020年12月,朱某仪瞒着文某金,在未与文某金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收楼手续,收取房屋钥匙。文某金多次与朱某仪协商房屋分配问题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回迁房1归其所有。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文某金与朱某仪自愿达成协议,文某金、朱某仪和第三人文某贤同意回迁房1归文某贤所有;文某金有权无偿居住上述房屋,直至文某金终老。书面居住权合同由文某金、文某贤另行协商签订。文某贤在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之日起1个月内,应配合文某金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居住权是民法典首次设立的用益物权,其设立与我国“住有所居”、满足特定人群居住需求的保障政策息息相关,尤其在涉老年人房地产纠纷中,依法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

此案虽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经法官充分协调,找准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文某金与朱某仪均愿意在有生之年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子文某贤,但文某金又心生老无所居之顾虑。

居住权的设立既保障文某金放弃房屋所有权后,不会出现年老时被子女赶出房屋而居无定所的局面,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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