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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治报收集编辑:新疆法治报
近日,喀什地区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同时,判令被告人麦某法定代理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3万元。
2022年7月12日,被告人麦某(女、17岁)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伽师县某村路段时,撞到行人毛某,致毛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毛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麦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18.3万元。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麦某驾驶的电动车原来有第三者责任险,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届满的第二天,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麦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麦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通讯员 阿布拉江·土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