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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近日,我市出台《菏泽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急救站(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症的,接收的急救站(中心)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
《菏泽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120”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由市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除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120”急救车辆按常住人口每三万人至少一辆的标准配备。“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报警器和急救标志,安装卫星定位、无线通讯、车载音视频监控和急救信息传输等系统。
市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症患者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遵循就近、就急的原则,合理调派急救车辆,立即向急救站(中心)发出调度指令。市急救指挥中心应当将“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资料保存五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外观的“120”急救车辆依法办理落户、挂牌、年审等相关手续;向市急救指挥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优先通行;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设置临时专用通道。
“120”急救车辆应当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执行医疗急救任务时,可以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放,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