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马晓芳 通讯员 辛海南)诚信经营是商家的立身之本,然而个别商家为了牟取更多利益,在电子计价秤上动起了歪脑筋。近日,昌吉市一商户因遮挡电子计价秤价格栏,被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今年4月初,州市场监管局启动海鲜市场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工作。4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来到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开展执法检查,在王某某经营的鱼摊发现,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单价显示屏“角”的部分被黑色胶带遮挡,于是现场委托昌吉州计量检定所工作人员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该电子计价秤不合格。
经查,王某某为销售活鱼购买的电子计价秤在1月7日经昌吉州计量检定所检定为合格。正常销售时,王某某应当将鱼放在电子计价秤上,输入明示的销售单价,电子计价秤会自动计算出总金额,消费者按显示的总金额进行结算。
然而,为牟取更多利益,王某某于1月21日将电子计价秤单价“角”的显示部分用黑色胶带遮挡,使得商家在输入单价后,消费者只能看到单价上“元”和“分”的数值,看不到“角”的数值。由于总金额显示的是鱼的重量与实际输入单价的乘积,所以在重量不变而实际输入单价高于明示的销售单价时,消费者很难发现自己实际上多付了钱。
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处理:
近日,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责令王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对涉案电子计价秤予以没收,并处罚款2000元。
王某某在卖鱼时,故意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不合格计量器具,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州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将王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调查结果:
王某某在销售活鱼时通过微信、支付宝和现金进行结算,无销售记录,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王某某遮挡电子计价秤价格栏作弊存在明显主观故意,属于明知故犯,且违法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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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鬼秤”?
州市场监管局提示:
一看:看电子计价秤是否有CMC制造许可证标志,是否张贴有效期内的强检合格绿色标签,是否有“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声明,商家输入的单价是否正确。
二听:称重前,留心电子计价秤有无发出“嘀”的按键声响,如果有,很可能是商家在通过某种手段作弊,此时可以要求商家断电后,不触碰任何按键后,复位重新称重。
三核:大多数集贸市场、超市都配备了公平秤,消费者可以利用公平秤进行重量复核。消费者如果遇到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热线进行举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