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市民联手冲入地下室救出处于生命危险中的四人,他们的见义勇为事迹受到社会广泛好评。然而,政府对其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时,却因为其中两人之前“犯过错”不予申报,只有没有“犯过错”的另外一人接连受到省市记功表彰。(温州晚报报道)
明明是同一起事件,都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就因为其中两人曾经“犯过错”,在记功表彰时就“没了他们的名字”。这样的操作和价值导向让人费解,也令人心寒。
见义勇为记功表彰顾名思义本是对当事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衡量,现在却设置了一个前置条件——当事人之前不能有“犯过错”。请问这是主要在记功表彰见义勇为还是在记功表彰没有“犯过错”?
这样的操作会不会向社会传达这样的观念:只要你之前“犯过错”,哪怕仅是拘役或缓刑,那么你就被取消了见义勇为的评选资格,即使你救了好几个人。
这样的价值导向会带来非常糟糕的结果。以后社会上碰到类似需要有人挺身而出去见义勇为的事件时,“犯过错”的人在见义勇为时内心可能都要挣扎一番,到底是救还是不救?因为官方不承认你的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只对没有“犯过错”的人开放。
显然,这与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记功表彰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再者,对“犯过错”的人见义勇为行为不予承认的做法还会带来涟漪反应。社会大众很可能会因此对曾经“犯过错”的人重新戴上“有色眼镜”,不给他们相应的改过自新空间。即使那些“犯过错”的人已经接受法律的惩罚,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一个“犯过错”的人,当他在别人的危难时刻,不顾自身安危勇救多人脱离生命危险,其见义勇为行为应该被看见、被肯定。这是他向社会传递表达的一种善良和正义,是以崭新姿态重新回归社会的积极表现。面对这种善良、正义、积极表现,官方应该给予正面回应,给他们相应的合理待遇。
不能因之前“犯过错”,就无视了其见义勇为行为,寒了见义勇为者的心。
来源:温州晚报
作者 钟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