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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6日,被执行人张某带着检讨书来到耀州区人民法院,表示对自己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感到懊悔,请求法院解除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川耀州区支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经过耀州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应偿还借款本息9779.21元。由于张某未按期履行义务,该银行于2022年1月18日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耀州区法院向张某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令其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张某置若罔闻,拒接执行人员电话,避而不见。执行人员多方调查,联系上了张某。张某多次承诺到法院处理案件,但均失约。经过查控,执行人员未发现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冻结了张某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还告知张某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被限制高消费,张某在买高铁票时受阻,随即主动联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川耀州区支行,如数清偿了借款本息9779.21元。张某虽履行了义务,但由于其未按期履行,多次被传唤不到庭,致执行人员多处查控,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故耀州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张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如数缴纳了罚款,表示以后要遵守法律,做诚实守信的公民。来源:西部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