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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孙士淼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将其位于长春市九台区某街道的门市房自东数第2间租赁给被告刘某使用,刘某使用房屋经营XX烧烤店。某日,该房屋发生火灾,导致张某的房屋损失。张某与刘某就房屋损失责任问题未达成一致,张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财产权,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次火灾发生的责任归属。长春市九台区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房内电气线路电热故障引燃相邻可燃物引发火灾,该火灾认定书程序合法,且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第三项细项勘验中记载:发生火灾的起火点的部位即烧烤店内床铺东北角空开处,刘某自行在空开处改动过线路,故法院认为本次火灾发生刘某存在明显过错。关于被告刘某辩称:原告张某出租的房屋是无产权房屋,属于违建,且房屋材质多为木质及塑料材质,房屋未经审批建造、未经消防验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为有产权房屋,被告所称涉案房屋未经审批建造、未经消防验收、存在安全隐患,法院不予以采纳。且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及询问笔录不能充分证明涉案房屋材质易燃,法院不予以采纳。综上,被告刘某应对案涉房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无情,警钟长鸣。一旦火灾发生,造成的损失可能无法挽回。审判实务中,租赁房屋发生火灾,需根据火灾发生原因、租房合同等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划分。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还是使用人,都应对其尽到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