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帮不帮”曾经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做好事却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这不禁让人望而却步。而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见义勇为、善意施救、无因管理等多种善良助人行为,用法律为好人“撑腰”。但广大好心人在做好事的同时,也要注意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平衡好善良道德风尚与合法民事权利。
7月28日上午,刘某见两株果树的树枝越过围栏伸展到路上,认为会影响到行人安全,便找来邱某将其中一株果树从根部砍断,将另一颗果树的主枝砍下,过程中掉落的枝干把围栏砸坏。果树主人彭某发现后报警,派出所将该纠纷委托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中得知,刘某与彭某并不相识,以为果树无主,为防止树枝刮伤路人,出于好心才叫上邱某砍伐果树。邱某也未了解清楚,误以为刘某是果树主人,便遵照指示帮忙砍树。
果树主人彭某提出,其中一株果树存活无望,连同围栏的损失共计3800元,另一株果树被严重损坏需照料至正常存活或赔偿500元;而刘某与邱某认可该损失的市场价格,但主张砍树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且彭某的果树树枝伸到路上存在危险,其自身也有过错,要求适当减少赔偿数额。
面对双方争议,调解员现场普法说理。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至第九百八十二条规定,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可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且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因此,在彭某的果树树枝存在刮伤路人的危险时,刘某可以进行无因管理并要求受益人彭某支付必要费用,但因为事项并不紧急,应当查清果树主人后等待指示,即使在无法查清而进行管理时,也应当采取合理方式修剪伸出围栏的树枝即可,而不是将树木根部或主枝砍断。同时该情形也不属于“见义勇为”或“紧急避险”。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该纠纷中被侵权人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与侵权人的侵权后果并不具有同一性,即彭某的过错在于未对伸出围栏的树枝进行及时修剪,该过错的侵权后果是路人因此可能受到伤害,并非果树被砍的损害后果,因此不能减轻刘某和邱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调解员肯定了刘某与邱某的善良本意,以此劝导彭某适当降低索赔金额,维护其公益热心,经三人自愿协商,最终达成了3000元的赔偿合意,刘某与邱某各负担一半。
善举应当得到鼓励,同时合法民事权利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只要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便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做好事;甚至在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救助人存在过失也不需承担民事责任,给见义勇为者送上“护身符”。本案中,刘某与邱某太过疏忽大意,未查明果树权属的情况下便将其从根部砍断,远超合理管理的范畴。调解员以法律法规为标尺,从常情常理出发,赞赏刘某与邱某的好心,维护了这份善良,同时保护了彭某对果树的合法物权。
文: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蔡晗航、李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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