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期间,全国旅游消费与“热”俱增。然而,一些旅游客运经营者却将行业管理规定抛之脑后,从事异地包车违规经营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存在安全隐患。
线索来源
近日,执法总队河东支队接到有关部门转办线索,天津某客运公司名下客运包车存在异地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利用动态监控及标准协同系统,连续多天对线索中涉及河东辖区内客运企业的运营车辆通行情况及包车牌开具情况进行了线上筛查。
调查核实
经筛查发现,该客运公司名下两部客运车辆,在包车牌开具周期内,行驶至包车牌载明途径地以外的地点,涉嫌存在未按包车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行为。
执法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了调查询问。询问中,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交代了这两部车辆从事旅游包车经营活动,因途中行程计划改变,尚未补办包车牌,故造成了旅游包车途径包车牌未包含的地点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上述客运公司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对上述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违规旅游包车的安全隐患:
暑期正值旅游旺季,许多游客为了图方便,选择通过旅行社报团出行。然而,市场上的各类“跟团游”产品良莠不齐,一些“低价团”“散拼团”为了抢夺市场,不惜压缩交通成本,放出“狠价”来吸引游客,安排游客乘坐违规旅游包车,而忽视旅游通勤安全,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一是旅游包车为了压缩成本私拉散拼游客,可能出现超员情况,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二是出行安全检查不过关,未进行安检的人员及行李有可能会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对车辆及车上乘客构成安全隐患。
三是旅游包车违规经营,和旅行社之间没有包车合同,如发生意外,可能出现保险拒赔情况。
执法者说
执法部门在此提示广大游客,到达“诗和远方”的前提是安全,跟团游前一定要认真查看旅行社和旅游包车的资质,乘坐旅游包车时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系好安全带,不要在车厢内随意行走和争抢座位,切勿乘坐私揽客源、无营运资质的客车。旅游包车经营者要文明守法经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承接包车业务时须及时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严格按照包车牌载明的事项运行,并将包车标志牌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一般是前挡风玻璃下方),这样既能有效接受监督,也能让游客放心乘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