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个禁烧”工作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随意焚烧行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省、市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烧内容
严禁任何单位、集体、个人在田间、地头、路边随意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废旧农膜等。
二、焚烧危害
1.易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乱烧滥点后,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腔和咽喉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2.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乱烧滥点后,极易引燃周围易燃物,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3.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乱烧滥点后,形成的烟雾,造成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4.易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乱烧滥点后,垃圾残渣和有害物质进入土壤,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
三、处罚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凡有乱烧滥点行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对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4.对故意焚烧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各相关部门将成立禁烧联合巡查组,对各乡镇、相关街道区域内焚烧秸秆、枯叶杂草、垃圾、地膜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谁点火处罚谁,谁家地着火处罚谁。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广大群众要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自觉做到不随意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废旧农膜等,并积极举报随意焚烧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的,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玉门市秸秆禁烧举报电话:
0937- 3332933 0937-3355176
玉门市农业农村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