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于静波
黄女士乘坐客车从外地返家途中,因司机的急刹车造成黄女士腰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陈久铭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黄女士乘坐客车,从长春返回榆树,途经某路口,驾驶员采取制动,致使车辆发生颠簸,致黄女士腰部受伤。经查,该客车由被告金某所有,车辆挂靠登记在某客运集团公司名下运营,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司乘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黄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故原告向榆树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某客运集团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某客运集团公司,实际受益车主为被告金某,原告与二被告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则二被告共同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乘客到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由于被告方驾驶员驾驶不当,导致原告受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承运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又因肇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所投保的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黄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某客运集团公司、金某连带赔偿。根据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的客运保险条款,保单整体赔付金额需加扣5%免赔额。综上所述,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女士各项损失的95%,共计131061.84元,金某、某客运集团公司赔偿原告黄女士各项损失的5%,共计6897.99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下一步,榆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督促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把群众的“小”案件办出好效果,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