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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莘县融媒收集编辑:莘县融媒
俗话说“生意好做,伙计难搁”,合伙做生意制定好“合伙规则”很关键。要预防个人合伙法律风险,最关键还是制定好“合伙规则”,以便规范合伙体的经营、管理、合伙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合伙事务。近期,观城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合伙经营纠纷案,便是因未制定合伙规则引起的。
邓某、刘某和鲁某三人合伙投资服装厂,三方是熟人关系,未签订任何合伙书面协议,仅作了口头约定。后因工作安排不合理,以及经营理念的分歧产生矛盾,鲁某向其余两人提出退股意向,因口头约定的内容三方各执一词,如何分家产生分歧,致使服装厂无法正常运行。司法所在矛盾纠纷排查时发现,此纠纷极有可能使服装厂出现经营问题,导致工人工资得不到保障,从而引起产生群体性事件。
司法所立即介入,人民调解员积极协调三方当事人前来司法所开展调查,认真听取三方各自的陈述,并对三方的诉求和纠纷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调解员采用了释法明理、情绪疏导的方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解和疏导。最终,在调解员的协调下,邓某、刘某和鲁某握手言和,签订调解协议。
观城司法所将继续采取入村排查、重点排查等方式,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更全面的摸底,并充分发挥多元调处机制作用,争取从源头上防范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及时组织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和律师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辖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