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伪造租房合同
随手写下房屋和房东信息
没想到在派出所遇到了房主本人
这互不认识的尴尬一幕
到底是咋回事?
近日
市中公安分局魏家庄派出所户籍大厅
来了一位女子
她拿着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要办理居住证明
按照流程
民警将女子的信息录入了系统
但就在录入租赁房屋信息的时候
民警却发现
系统内的房主信息与租赁合同上房东的信息完全不同
而面对民警的询问
该女子也面露慌张之色
为了进一步核实
民警打通了房主王先生的电话
巧合的是
电话接通的时候
王先生的妻子也正好在户籍大厅办理户籍业务
她说
房子一直都是自住,并没有出租
而对于拿着租赁合同的女子
她们一家更是从来没见过,也没签订过这份合同
在经历与“房东”
相遇互不相识的尴尬后
女子道出了实情
原来
该女子为彭某,外地人
现在济南工作生活
由于在租房时并没有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
因此无法办理居住证
于是彭某便伪造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并在合同上写下了虚假的房屋和房主信息
彭某本以为天衣无缝,却没想到被民警识破。对于彭某的违法行为,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她作出行政处罚。
居住证可以用来
买房、买车、孩子上学
办护照、办签证……
使用假租赁合同办理居住证的情况
时有发生
总有人心存侥幸
以为搞点小动作
就能把居住证骗到手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后果严重!!!
温馨提示: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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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时报、市中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