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晚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邓婷 见习记者 方靓丽)“不就是捕个鱼嘛,没偷没抢怎么就犯罪了?”捕鱼对许多人而言,是一项再平常不过的活动。然而,不少人却因为非法捕捞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院长在瓮江镇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23年3月7日凌晨5时许,瓮江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汨罗江河段一名男子双手来回翻动,疑似在往河道里下网。民警经证实是非法捕鱼后,将犯罪嫌疑人现场抓获,并在现场以及犯罪嫌疑人家中扣押了捕鱼工具三重刺网1副及渔获物24.12公斤。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程某是瓮江本地人。在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程某在明知政府禁止电鱼的情况下,仍在河段内使用三重刺网捕鱼。平江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程某使用的渔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充电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规定的禁止使用渔具之一。扣押的渔获物包括鲤鱼和野生杂鱼,共计24.12公斤,经济价值为2737.8元。
案发后,程某向该县渔政部门缴纳了1.5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赔偿金。在庭审中,程某悔恨道:“我知道这样捕鱼是违法的,没有意识到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水域和渔业资源,还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了大面积破坏。此外,非法捕捞者自身也存在安全隐患。请广大群众务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动长江共抓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它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积极参与。请大家切记,千万不要铤而走险非法捕捞,不要幻想在法律面前有“漏网之鱼”,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