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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于静波
高先生在榆树某超市内,以每瓶1.9元的价格购买了5瓶饮料,回家发现其中2瓶已经过期,随即便前往超市沟通此事,但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高先生将超市投诉至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要求便利店支付1000元赔偿金。
庭审中超市负责人承认员工下架时遗漏了部分过期商品,但工商局已经对其罚款5000元,此事也没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法院酌情处理。
榆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在被告榆树某超市内购买的过期饮料事实有产品实物、购物小票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销售产品,知晓自己销售的食品是否过期。被告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原告,未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榆树某超市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高先生饮料款3.8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