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办理了一件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表面看案情似乎比较简单,但当我仔细审查案卷材料时才发现,案件到底是“抢劫”还是“抢劫+强奸”,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而且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缺失,让案件的办理陷入僵局。我从当事人供述出发,一步步完成犯罪行为发生过程的“时间拼图”,让证据形成链接,让犯罪行为得到法律的严惩。
抢劫,还是“抢劫+强奸”
2019年12月4日晚12时许,吴某以嫖娼为由,将王某约出。5日凌晨1时许,吴某将王某带至南京市江宁区某河边,持刀威胁王某,谎称自己被王某感染了艾滋病,索要钱财,并用刀扎伤王某大腿,当场劫得人民币1900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王某由于没有钱,期间发微信向朋友借钱。在到达现场和离开现场的这段时间,二人还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吴某交代先发生性关系,后实施了持刀抢劫,王某陈述先持刀抢劫后强奸。
案发现场
两人的供述虽然都提到了“抢劫”和“发生性关系”,但案件起因是嫖娼,因此,查明抢劫与性行为发生的前后顺序成为认定本案是“强奸罪”一罪,还是“抢劫+强奸”数罪的关键。抢劫与发生性关系先后顺序不同,罪数不同,依王某陈述,吴某犯抢劫罪、强奸罪;依吴某供述,则仅能认定抢劫罪,发生性行为有可能只是嫖娼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而不是犯罪。
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现有证据只是两人的供述,现场没有录像等视频证据,无法证明两个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难道就以抢劫罪诉了吗?我静下心来,一遍又一遍地翻阅卷宗,仔细寻找着任何可能通往真相的蛛丝马迹。经过认真梳理案件材料,我决定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来作为案件突破口。
从“时间”中寻找“突破口”
虽然两人对两个事实的供述顺序相反,但每个事实的详细过程基本一致。我将目光聚焦到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到达现场”“借款转账”“离开现场”。然而,我翻阅全部卷宗,找不到能证明上述时间节点的有力证据。联系承办警官,得到的回复是,当时正值寒冬深夜,地点偏僻,现场没有监控,更没有目击证人,补不到更多有用的证据,强奸实在认定不了那也没有办法。案件一时陷入了困局。
真相也许会被掩盖,但永远不会改变,我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相。
为查明吴某到达作案现场的时间,我和民警到案发现场开展侦查实验,结合附近监控录像,计算吴某步行到达作案现场所需时间,确定了吴某到达作案现场是在12月5日1:20后,通过电子取证方式提取到乘坐的出租车行车轨迹和监控,查明吴某当天3:00乘车离开现场。同时,结合证人朱某证言和吴某微信账单,确定了王某于1:40被迫向朱某借钱,1:57向吴某微信转账19000元。
与办案民警到案发现场开展侦查实验
终于,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都查明了,时间拼图完成,能否从中揭开事实真相呢?
严密论证揭开事实真相
从到达案发现场到王某被迫借钱,中间间隔不到20分钟,按照吴某的供述,他与王某发生了持续三四十分钟的性关系,抢劫时又反复纠缠。而在这不到20分钟的时间里,是不可能完成上述事情的。吴某的供述显然不合理。而从完成抢劫到准备离开现场,至少有38分钟,与二人性行为时长吻合,那么王某的陈述是合理的。
另外,我在审查王某人身检查笔录和案发当日所穿的牛仔裤时,发现一个反常的情况。王某的伤口在左大腿上,只有一处,牛仔裤上的破洞也只有一处。但牛仔裤血迹却有两处,一块与伤口、牛仔裤破洞位置重叠;另一处血迹在牛仔裤破洞的上方,这违反常识。通过分析,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吴某扎伤王某腿部抢劫后,实施强奸时,王某裤子被脱下来,裤子上部脱到伤口的位置被血浸染。
庭审现场
综合全案证据,均能够印证抢劫在先强奸在后的事实,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我以抢劫罪、强奸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庭审中,吴某进一步翻供,我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详细阐述了认定理由。法院采纳了全部公诉意见,判决吴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同时成立累犯,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对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运用,得益于对电子证据的重视,得益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关联互动,源于“求极致”的办案理念。我想,什么是“求极致”。就是在追求真相时,不因困境而气馁,不因案小而放弃,在想不通的时候多想一点,在走不通的时候多走一步。“求极致”应当是我们司法办案的一种追求,要有一股自我较真的劲,不放过影响案件质量的每一个细节,哪怕困难再大,也要攻坚克难,“止于至善”。
文字:南京江宁开发区检察院 分党组书记、检察长 薛薇
来源: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检察院
编辑:王济荣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