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以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为目标,在全国率先开展法定机构改革,创新国际化法治化商事仲裁法人治理机制,为推动中国仲裁国际化现代化发展持续探索广东经验。
出台全球首部针对特定仲裁机构的专门立法
2012年11月6日,深圳市政府规章《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审议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定化法人治理机制,创新了机构编制管理和用人制度,在国内外法律界和工商界引发强烈反响,相关制度创新被境外媒体誉为“深圳一小步,中国一大步”。
2020年8月26日,特区法规《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下称《条例》)审议通过。《条例》为全球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立法,将政府规章上升为特区法规,以特区法规的形式将深圳国际仲裁的改革成果特别是法人治理机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法定化。
率先形成中国国际仲裁法人治理机制制度体系
《条例》通过明确法人治理机制、决策和执行机制,形成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人治理制度体系。按照“机构法定、运作独立、治理规范、权责相应”原则,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以院长为法定代表人的执行管理机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管理体制。决策机制突出专业化、国际化,给予理事会充分授权,明确理事会行使机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决定权,规定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于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目前,深圳市政府聘请的13名理事中有12名是外部理事,其中7名理事为来自港澳和外国的专业人士。在执行机制层面,明确了执行机构的设置、产生方式和职责,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国际仲裁院可以视需要设置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法人治理机制的先行示范效应
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将深圳国际仲裁院“全国第一家按法定机构模式治理的仲裁机构,建立全国首个以国际化理事会为中心的法人治理机构”列入《深圳经济特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清单》。2022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又将国际仲裁院“建立跨境仲裁协作和国际仲裁合作新机制”纳入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在深圳的示范引领下,海南、珠海等省市积极学习深圳模式探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
2022年7月,国际仲裁权威杂志《环球仲裁评论》刊文称:“深圳国际仲裁院是中国仲裁界的先锋,特别是在中国实践的国际化方面。如果具体交易需要在中国进行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可为首选”。
据悉,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年受理仲裁案件总争议金额达1272亿元,跃居亚洲第一、全球前三;涉外案件总争议金额为420亿元,位于亚洲第一;受理个案争议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案件数量为21宗,受理个案最高争议金额239.91亿元,均位居全国第一。2022年,深圳国际仲裁院被《全球仲裁评论》评为“重点关注的亚太区域国际仲裁机构”,为“中国首选”。
文/图:司新宣、法治调研督察处
通讯员:吴湘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