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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学科术语建设的政策规范与支持

日期: 来源:青年记者收集编辑:青年记者

 作者:唐凤英(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讲师)

来源:【文章刊于《青年记者》2023年第10期】

新闻传播学科术语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使学科术语建设相关的政策规范与支持受到关注和重视。总体而言,目前涉及新闻传播学科术语建设的国家立法层面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国家政策文件十分有限,已有的规定多是指导性、倡导性的规范,行业和学科管理的规则及标准也很少涉及新闻传播学领域术语建设与使用的具体规定。

规范与支持的“被需要”

新闻传播学科术语是新闻传播学领域用以表达专业概念的语汇指称。本文中的新闻传播学科术语建设,是指对我国当下新闻传播学领域业已积累、正在使用或需要使用的术语进行有序化、规范化处理的一系列知行实践,主要包括对本学科术语的收集、整理、研讨、规范、固化、推介以及创新发展等活动。

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中国新闻学与传播学在正式产生以前便有了较长时间的实践活动,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零散的、不完整的概念指称”[1],这些散在的、术语化程度不高的概念指称,大多都是新闻传播学领域一些重要的基本术语的“准术语”,如“新闻纸”一词等。早期的新闻传播学科术语建设活动,亦可追溯到中国新闻学萌芽孕育阶段那些非正规、非专业化的新闻学学术研究。随着新闻学和传播学的先后形成、不断发展,特别1997年新闻传播学被列为国家一级学科后,国内新闻传播学界在学科术语建设和研究层面的学术产出日渐丰硕,如公开发表的有关本学科各种概念、术语的研讨文论、出版社发行的各种新闻传播学辞书以及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科技名词委”)公布的《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在我国的术语研究领域,术语也常被称为名词,《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中的“名词”,以及下文中“名词审定”中的“名词”,义同“术语”)。

在笔者2022年2月8日的访谈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王怡红认为,术语建设,尤其是术语规范化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定名和正名,即努力给一个概念确定一个准确的、合理的、科学的名称,或者将原有的、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名称加以修正或修改。如早期的新闻传播学辞书中,有的同时收录了“新闻鼻”“新闻眼”“新闻敏感”等表达同一概念的不同名称,而依据全国科技名词委制定的《人文社科名词审定原则及方法(试用稿)》中的“单概念单名原则”,在由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编制的《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中,仅收录了其正名“新闻敏感”;又如,“人际传播”虽为外来术语“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的常用译名,但从学理性和科学性的角度出发,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在确定该术语的正名时,将“人际传播”改为“人际沟通”,纠正长期以来的误译。这些都是新闻传播学科术语建设方面的进步。

术语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只有得到推广应用,术语建设的成果才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但要真正推广规范的新闻传播学科术语,除了依靠上述术语工作的开展和术语建设主体的努力,还需要相应的政策规范与支持。

规范与支持的方式

新闻传播学科术语的规范化是人文社科术语规范化在本学科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是为学科话语体系建设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现阶段有关新闻传播学科术语建设的政策规范与支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政策性文件。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审定工作相对其他学科而言,起步较晚。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学科术语主要借助权威工具书、经典教材、专著、论文及权威专家观点等方式加以查证和规范。

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审定是国家名词审定工作的一部分,理应以已有的科技术语规范工作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为遵循。这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两份。一是国务院于1987年8月12日在国函〔1987〕142 号文中的批示:“经全国科技名词委审定公布的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2]二是1990年6月23日,当时的国家科委(现科学技术部)、中科院、国家教委(现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出联合通知,明确要求: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宣传名词统一的意义,并带头使用已经公布的名词;各编辑出版单位今后出版的有关书刊、文献、资料要使用公布的名词,特别是各种工具书,应把是否使用已公布的规范词,作为衡量该书质量的标准之一;凡已公布的各学科名词,今后编写出版的各类教材都应遵照使用。[3]上述两份文件使《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具有了相应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为其推广应用提供了政策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下发了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不仅为作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一部分的学科术语建设提出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总方向和总要求,对如何加强学科术语建设也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学科用语规范。《意见》第八条要求“加大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力度”和“加强对新词新语、字母词、外语词等的监测研究和规范引导”。新闻传播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从新闻传播实践中提炼总结的行业术语是本学科术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当今媒介技术快速更迭的时代,本学科领域的新词新语仍在不断涌现,越早对这些新词汇、新术语进行建设和审定,越有益于学科术语的规范化。二是加强学科术语建设的科学研究。《意见》第九条要求“支持语言文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学科交叉,完善相关学科体系建设……加强语言文字科研成果转化”。新闻传播学特别是传播学的学科交叉性较强,不少术语都存在多学科交叉使用的特点。以传播学的基本术语“媒介”为例。在全国科技名词委创办的术语在线(termonline.cn)数据库中对其进行搜索,“审定公布名词数据库”中收录有“媒介”及其派生术语“传播媒介”“媒介素养”“媒介效能”“偶然媒介”等23条结果。对这类术语进行研究,对新闻传播学及其亲缘学科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加强学科“衍生”术语的建设。《意见》第十四条要求“发挥古文字在中华文明传承发展中的作用”“推进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作为引进学科,对外来术语的翻译是本学科术语建设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翻译的过程中,通过借助古典汉语中已有的旧词并赋之新义以表示外来概念,由此引进的外来术语某种意义上可视为本学科的“衍生”术语,在今后的术语建设中应予以加强。四是加强术语的信息化建设。《意见》第十六条要求“建设完善国家语言资源数据库,促进语言资源的开放共享”。目前新闻传播学尚无专门的、对外开放的术语数据库,仍需学界、业界等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

这种政策性文件虽然以引导性为主,并未附加配套的刚性核查、究责机制,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可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例如,如果就本学科术语使用产生纠纷,或者需要作出关涉本学科术语规划的公共决策,那么,经由全国科技名词委审定公布的《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就可以作为裁判机关、决策机构定纷止争、评断下判的首选专业理据,具有高于其他术语编纂作品的法定证明力和优先约束力”[4]。

(二)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业务规范中的相关条款。除了上述两份直接关涉科技术语规范和国办印发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业务规范中的相关条款也可为不同形态的学科术语建设提供相应的支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学术出版规范 科学技术名词》等。

与上述政策性文件相比,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科技术语使用的规定和支持大多散见于该类文件的个别条款中。其中,《学术出版规范 科学技术名词》(CY/T 119-2015),因其原本就是针对新闻出版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与新闻传播学关系密切,具有一定特殊性。该标准规定了中文学术出版物中科学技术名词使用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和异名使用要求。例如,出版物对科学技术名词的使用“应首选规范名词”;对于尚未审定公布的名词,“宜使用单义性强、切近科学内涵或行业惯用的名词”;当同一机构对同一概念的定名在不同的学科或专业领域不一致时,宜依据出版物所属学科或专业领域选择规范名词,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该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上述规定与2015年全国科技名词委制定的《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原则及方法》(修订稿)中的“贯彻单义性原则”和“坚持协调一致”等科技名词定名原则也相一致,这无疑为学科术语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中,也有个别条款对科技术语的使用作出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6]尽管这些规定能够为学科术语建设提供一定的支持,但是这些条款的调整范围往往比较狭窄和零散,尚不能为本学科术语建设提供全面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规范与支持亟待加强

将术语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加强语言文字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但目前,新闻传播学科术语建设的政策规范与支持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我国术语立法总体进程缓慢。术语立法是语言规划的一个核心环节,是术语规范工作在一个国家的终极体现。近年来虽然全国科技名词委在术语立法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例如设立重大研究项目“国外术语立法现状研究”,助推我国首部关于术语立法的著作《国外术语工作及术语立法状况》于2017年面世。在该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科技名词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曾明确指出,要积极推动科技名词立法,积极配合相关部委和机构完成《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暂定名)》的调研、立项、研制和发布工作。但是据全国科技名词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该项工作的开展仍面临诸多困难,尚未立项。

(二)现有规定的约束性不强。如上所述,目前涉及术语建设的国家立法层面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国家政策文件非常有限,为数不多的与科技术语使用有关的规定多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一些个别条款中,且大多与全国科技名词委审定公布的规范术语相关联。《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虽于2018年11月形成了预公布稿,并于2022年12月正式公布,其推广应用的成效尚不明显。也因如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现有规定对新闻传播学科术语建设而言,某种程度上存在约束性不够不强的问题。待本学科名词审定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加强,这一情况或将改善。

(三)现有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科技术语规范工作肇始于自然科学,现有关涉术语规范的各类文件,也多源于自然科学领域。例如,相较于教技厅[1998]1号文中对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术语的使用有较为具体的要求:“应使用全国科技名词委审定公布的各学科的名词和GB 3102—93(《量和单位》)规定的量名称;新兴学科的术语及尚无通用汉译名的术语,应在第1次出现时加以注释或附原文;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写词,应在第1次出现时注明全词”[7],教社政厅[2000]1号文并未对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的术语使用提出具体要求,这与发文时我国人文社科名词审定工作尚未正式启动不无关系。近年来,人文社科名词审定工作虽在有序推进,但是有关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的术语使用的具体规定仍然很少。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是社科术语建设和推广的重要平台,相关规定和支持的缺乏,显然不利于社科术语规范化工作的开展。

新闻传播学科术语作为人文社科术语的一部分,有其特殊性。例如,很多情况下难以遵循“单概念单名”的原则,新媒体环境下新术语增加的速度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快,等等。加之《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的推广应用尚需时日,本学科领域新术语的审定工作仍需加强,现有规定中的一些要求,难免因为和实际情况的贴合度不够,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难以落实。

结  语

新闻传播学科术语建设及其规范化,最终目的在于应用。将其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可先从部门规章着手,在实践中试行一段时间,考察其利弊得失,总结经验,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后再适时出台更高阶位的行政法规。例如,可考虑建立全国科技名词委各个学科或行业领域分委员会之间的跨学科、跨专业的定期、定向的交流、沟通机制。就笔者所知,现已出版的《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名词》《编辑与出版学名词》和《新闻学与传播学名词》中,均包含一些名称相同而释义有差异的条目,如何给这些学科术语配置最少争议的定名、为每一个专业指称提炼出能够获得跨学科“术语共识”和“最大公约数”的定名与定义,就需要在关系密切的学科和行业之间,在名词工作中开设畅通的对话渠道、建立起常态的协调和协商机制。再如,还可考虑增加相关的规定或评审标准,在新闻传播学科优秀论文的评审、优秀图书的评审中,如在评审环节发现专业术语使用不规范且违规数次超过规定限额,可酌情减扣一定的分值,等等。同时,伴随媒介技术的快速更迭,本学科领域新词新语的涌现和更新速度更甚从前,这不仅暗含了学科发展对术语建设常态化的内在需要,也对学界、业界同仁的术语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唐凤英.新闻传播学科术语建设的政策规范与支持[J].青年记者,2023(1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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