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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收集编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管理指南》(冀工信企业函〔2022〕38号,以下简称《管理指南》),现就推荐202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管理指南》申报条件的各类服务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择优向省厅推荐。
二、根据《管理指南》第二十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20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未提交申报资料者不再作为省级示范平台管理。
三、为推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对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促进中心、民营服务中心等),或者以政府指定、委托、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对资产总额不做要求,其他按《管理指南》条件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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