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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温丽娇
在生活中,很多交易行为并不都会签订书面的合同,特别是在一些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很多人都碍于面子或者信任对方,并不会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以口头的形式进行交易。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有可能对合同的效力及内容产生疑问从而引发争议。“口头合同”引发的纠纷如何解决?
王某将一台挖机租赁给张某,双方约定了使用价格,并进行了部分结算,但未订立书面合同。之后,张某迟迟不愿支付剩余租金,且张某认为虽然自己是工地负责人,价格也是自己和王某谈的,但自己仅仅是打工的,是职务行为,公司才是实际承租人和欠款人,王某向自己要钱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事实合同中合同相对方的认定问题,无论是一开始双方对租赁价格的约定,还是期间对于部分租赁费用的支付,再到工程结束后双方签订的结算凭证,均是张某以个人名义实际操作并完成,从租赁事实的成立、费用的支付及最后结算的整个过程来看,可以认定张某为本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张某与王某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张某应按照双方约定向王某支付剩余租赁费。
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刻意规避法律规则等原因,存在大量的事实合同关系,谁是合同的相对方成了问题。《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要约”和“承诺”,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二节规定了“意思表示”,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法院亦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综合判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从而判定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进而适用相关法律解决纠纷。虽然没有书面合同,法院也可以依法解决纠纷,但对当事人而言有一定风险,如果法院综合所有证据不能判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