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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日报收集编辑:菏泽日报
广西钦州市政府网站8月31日发布《钦州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救助对象落户安置办法》。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落户安置对象,是指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通过各种寻亲手段查找不到户籍信息,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对象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满3个月,应当启动落户安置程序。
落户安置对象的落户按照发现地作为落户地原则,由发现地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在社会福利机构(含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服务机构或社区设立集体户口的办法,为落户安置对象申请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对已办理户籍登记、取得身份证的落户安置对象,由其所在县区民政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负责安置。
患有精神障碍、传染性疾病和重大疾病的落户安置对象,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接收并安置在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含儿童福利机构),并送有资质的专科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没有精神障碍以及经体检无急性传染病、重大疾病、无明显外伤的落户安置对象,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接收并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或有儿童照料资质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供养。
来源:综合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