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蓝色生死恋》亏损千余万 乐华公司索要投资收益败诉

三家公司投资2500万拍摄电影《蓝色生死恋》,却只收获不到150万的票房,而发行总收入只包括52万分账款及50万元版权金。为了拿到投资款和收益,作为投资方之一的霍尔果斯乐华影业有限公司(简称“乐华公司”)将另两家告上法庭。7月1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终审判决结果,驳回了乐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电影《蓝色生死恋》亏损千余万 乐华公司索要投资收益败诉

投了500万却没拿到收益

判决文书中显示,乐华公司诉称,2017年1月16日,其作为甲方与北京三横一竖公司(乙方)、浙江三横一竖公司(丙方)签署涉案协议,约定三方联合投资、摄制出品涉案影片。三方确认,影片拍摄制作投资预算为2500万元,其中乐华公司投资500万元,乙方投资1360万元,丙方投资640万元。三方同意影片的发行总收入扣除影片专项基金、发行税金、院线分成、宣传发行费用以及各方投入的制片成本及第三方认可的其他费用后的利润为投资方可分配利润,按照三方投资比例对该利润进行分配。虽然有上述分配约定,但乐华公司所获收益最低应达到乐华公司在该影片项目投资额的12%,最高为乐华公司在该影片项目投资额的18%,具体比例由三方根据影片发行情况在签署范围内协商确定。

但乐华公司称,其在支付投资款后乙方和丙方未按时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收益,构成违约。故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判令乙方和丙方返还投资款451.4万元、支付投资收益60万元、以及利息损等共计500多万。

资不抵债无法分配利润

乙方和丙方辩称,他们负责影院发行,收益资不抵债,而且也未承诺过保本收益。乐华公司负责网络发行及电视发行,相关收益乙方和丙方并不掌握。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为,三方签署的涉案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为乙方和丙方是否应向乐华公司返还投资款项并支付12%收益。

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文义,与案件争议事项相关的合同条款通过“虽然”“尽管”表达了两次限制、转折之意,因此,最后一条相关约定中所附的条件及限制应当被优先适用,即在首次取得发行收益的前提下,才能优先返还乐华公司投资款及支付相应收益。

根据在案证据,涉案影片目前发行总收入包含519837.1元分账款及500000元版权金,且乐华公司一审当庭确认涉案影片票房不足5000000元。结合涉案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等,无法证明涉案影片已经获得投资方可分配利润,乙方和丙方向乐华公司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收益款项的前提条件不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乐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索要投资款、收益被法院驳回

乐华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乙方和丙方作为电影《蓝色生死恋》的主投主控方,与乐华公司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在于获得拍摄资金,而乐华公司参投涉案影片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不低于投资款12%的收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没有在共担涉案影片发行后盈利风险的意思表示。

对此,乙方和丙方均辩称,三方是合作拍摄电影,拍摄的时候约定的很清楚,如果涉案影片有收益,乐华公司确实有优先返还的权利,是程序上的优先,但不是直接支付给乐华公司,而涉案影片扣除宣发费用是没有任何可分配利益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涉案协议中约定了关于总收入、收益、可分配利润等内容的相关条款,但并未约定净收益等于可分配利润、收益等于总收入。在权益分配方面,三方进行过充分协商,前一条款为后一条款的基础,分配方式逐步细化,每条均有其适用的情形、特定的目的。一审法院认定乙方和丙方向乐华公司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收益款项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结论正确。乐华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影片发行后取得利润和24个月投资期限届满任一条件达成,乙方和丙方就应返还投资款支付收益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公开信息显示,电影《蓝色生死恋》是由赵露思、许凯、焦睿领衔主演,孟美岐特邀出演的爱情片,于2019年上映,收获149.4万票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