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大院》:代县长到平原县借款违规吗?


这几天《县委大院》热播,目前收视率突破2,平均收视率1.7,以压倒性优势占据全国第一,力压其他热门剧。但是,在剧中出现个别剧情,让人疑问代县长的做法是否合规。

在第六集中,为了让县医院正常运转,梅晓歌亲自带领财政局长到临县九原县找曹县长借款三千两百万,曹县长慷慨解囊,这样的借款合理吗?

注意,在梅晓歌带一干人去借款时,梅晓歌的身份还是光明县的县委副书记、代县长,还没有经过选举,在法律方面还没有经过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这时候,他还不是光明县的法人代表,他这样的身份借款合适吗?


首先,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一个县级财政向另一个县级财政借款,好像并不允许,假如允许,也不是曹县长一句话就可以出借,肯定需要一系列手续的。况且,借款的数额也不是小数目。

其次,一个县的财政资金是这个县的预算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是不能出借,否则就是违规。我们通常说的政府借贷一般指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取得贷款,进行土地收储、基础设施建设等。在我国,政府或财政部门是不能直接作为借款主体的,现在政府一般成立有财投公司、城投公司、土地收储中心等,他们一般代表政府借贷。


再次,政府部门之间的资金都是专款专用,随便借了就是挪用公款。我在网上查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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