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长文 - 金税四期下,对企业法税合规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相信很多读者都看过以下这张图,也都或多或少阅读过媒体或公号宣传金税四期如何强大的文章,在它面前,企业无所遁形。是的,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时代里,它确实很强大。对于企业而言,我们有必要对它进行了解,并检查自身的不合规风险,知己知彼,方能“全身而退”,企业才能长治久安。本文特就题述话题,简要分享。

万字长文 | 金税四期下,对企业法税合规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提纲】

一、金税四期是什么?与金税三期有何不同?

二、金税四期如何实现对企业的税务监管?

三、国家如何逐步实现金税四期的强大功能?

四、金税四期以前,企业有哪些常见不合规情形?

五、金税四期以前,企业常见的“假税筹”方式有哪些?

六、金税四期时代,企业合规路径选择。

一、金税四期是什么?与金税三期有何不同?

谈到金税四期,企业都比较恐惧,其本质就是一个税务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智慧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节约征税成本。相比金税三期,金税四期在数据量上更为庞大、丰富。

金税三期相比以前,第一次实现了各级税务机关的数据互联,能够实现初步的运用大数据分析监管纳税。但是金税三期所基于的数据分析建立在税务部门所掌握的数据量,说白了就是企业在申报纳税、开票时向税务部门提交的数据。但若,企业有意不开票、进私账或恶意谎报数据,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那么金税三期也只能基于该数据进行分析。也就是说,虽然,金税三期相比以前,实现了各级税务信息数据的互联打通,但是,还是无法解决企业的道德风险,数据样本量相较以前实现了量的飞跃,数据的质量却没有同步提升。所以,针对企业的道德风险,仅仅依赖金税三期系统还是无法实现有效监管,此时,还离不开税务稽查人员的主动性,当然也包括相关主体的税务举报。换句话说,金税三期还是不能彻底解放税务稽查人员的双手,金税三期时代,税务部门主动介入仍有很大必要。相比金税三期,金税四期进一步打通了非税务数据信息,实现了税务部门与各部位、人民银行及银行、支付宝等非银支付机构的信息共享。金税四期的基础数据库,更加庞大、全面,并且数据的质量有着飞跃的提升。简单来说,金税三期时代,企业可以有意不开票,进私账或恶意谎报财务报表数据,而在金税四期时代,这些数据虽然不能在税务部门体现,但是只要有资金往来,无论是进企业账户,还是进老板或老板亲属账户,必然会在其他部门如:银行、房管局、社保局等机构有所体现。而其他机构的数据信息也在金税四期的基础数据库范围内,只要具备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人工智能技术,就一定能够实现智慧监管。这样,就能够解放税务稽查人员的双手,实现更高效的监管。谈到金税三期、金税四期,顾名思义,历史上应该会存在金税一期、金税二期系统。的确,国家早在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就召开专门会议,指示建设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这就是金税工程的雏形,也就是金税一期。但那个时候,手工发票还比较普遍,不是通过税控盘开票,直接上传开票数据,金税系统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需要手工录入,这样一来,数据采集样本量不足、错误率极高,覆盖面窄。所以,金税一期在1995年上线试点以后,很快就便停止运行。在这之后,手工发票慢慢退出历史舞台,防伪税控系统(信息开票)开始普及,客观环境已具备开发实现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金税工程的条件。在此背景下,税务总局推出了以电子防伪发票开票、发票认证、发票交叉稽核、发票协查等四个子系统为基础的金税工程二期系统。这是“以票控税”的雏形,国家实现了从开票、认证、交叉稽核和协查等四个维度的一体化监管,有效杜绝了假发票泛滥的现象,在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增加税收收入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彼时,各地税局、国地税征管系统未能统一,数据样本量有限、监管人力及能力不足,仍然很难实现全方位的立体化监管,除了增值税抵扣进项这块起到了很大作用。所以,一直到2008年以后,金税三期上线,打通国地税数据系统,实现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监控;再者,就是金税四期上线,打通非税部门数据、非税务信息,实现立体化、全方位、智慧化等无死角式监控。所以,针对所有不合规的中小企业,金税四期是一场很现实的噩梦。

二、金税四期如何实现对企业的税务监管?

对比金税三期“以票控税”的监管思路,金税四期则摆脱了发票管税的局限性,实现了大数据时代的“以数治税”。怎么理解呢?这要从税务监管方式的不断转变来展开:

1. 经验管税时代

在金税三期、金税二期以前,征管人员没有可依赖的计算机及技术手段,征税主要依赖税务征管人员。征管人员甚至需要走街串巷、进企入户,挨家挨户上门“收税”。这个时期的征税、监管,完全依赖个人能力、个人经验以及时间成本。

2. 以票管税时代

金税二期、金税三期以后,随着防伪税控系统(税控盘)的普及,开票实现了计算机信息化发展,手工发票也退出历史舞台。纳税人可以直接在自己的企业里,实现足不出户“网上报税”。此时,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的监管方式也逐步转变为“以票管税”。在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实现从手工发票到防伪税控发票的转变后,也就是解决发票的真伪问题以后,国家一致致力于建立各地税务部门开票数据库,并打通国地税数据系统,实现数据互联。这样就可以实现对开票流程(销项-进项-销项……)全环节的监管。简单来说,对企业而言,发票既是收入的体现,也是成本的体现,管住了发票,就管住了企业的收入,管住了上游的成本,而企业大部分费用的发生,也离不开发票,这样一来,费用也被管住。如此,企业利润表上的几乎所有收入、成本、费用都因发票而被监管。这就是“以票控税”的逻辑。在金税三期时代,国家打通了各级税务部门的数据、覆盖所有税种,实现数据共享,就能很好地全流程监管企业的纳税情况。以甄别企业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迹象。

3. 以数治税时代

尽管金税三期相比以前,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上具有很大的进步、先进性、现实意义,但是,金税三期“以票管税”还是停留在理想主义里,征税现实则无比骨感。为什么呢?如果企业严格遵循税法对每一笔收入进行开票、申报纳税、真实开票,“以票控税”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纳税人具有天然的逃税属性,“以票控税”就意味着“无票不能控”,所以就会有企业对部分收入不开票,考虑企业银行账户一般处于监管状态,企业会将不开票收入转入私人账户,也就是“私账收款”。这样一来,金税三期就无法监管这些隐蔽收入。而实践中,也确实普遍存在企业不开票,公款私收的现象。企业往往内部一套账、报税一套账,俗称“两本账”。所以,针对这种普遍存在的“两本账”情形,金税三期“以票控税”的理想化的思路就很难有效监管。怎么办呢?针对纳税人的天然逃税的本性,国家进一步开发了金税四期系统,提出了“以数治税”的全新理念。简而言之,就是你企业不是搞两本账吗?我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把你两本账监管起来。企业开票报税的一本账,金税三期就能有效监管。企业不开票、进私账的另一本账,金税四期只要打通了银行、支付宝等非银支付机构、社保局、房管局等各个部门的数据信息,藏得钱还能去哪呢?这本账能藏得住吗?而现实情况,金税四期的确是在致力于打通非税务信息及数据,实现大数据互联。所以说,考虑你纳税人一门心思逃税、天天想着如何逃税,我税务部门也学会偷懒了,我不去查你开票情况,你企业藏得那么深,我怎么查。但是,你企业只要有收入进账,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这个蛛丝马迹的信息,要么在银行、要么在社保局、要么在网络、要么在房管局,我税局把它全部打通了,你跑得了吗?而这就是金税四期的监管方式,即“以数治税”的内涵。

三、国家如何逐步实现金税四期的强大功能?

在前面的小结内容中,我们谈到金税三期“以票控税”的局限性,在于其假设前提理想化,不能监控企业故意不开票的情形。金税四期则转变观念,提出“以数治税”。从“数”的角度监控企业纳税情况,毕竟企业的任何行为、结果,全部体现在“数”上。你企业开票也好,不开票也好,只要有收入,就离不开资金的往来,而这个往来,只要税务部门能够掌控且有能力分析,企业就能被有效监控。所以,要想实现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的强大功能,就要解决“数”的量与质、“数”的分析能力。从最近几年的政策动向来看,国家在通过如下手段及方式,逐步实现金税四期的完美功能。

1. 金税三期工程打通各级税务部门数据信息

金税二期以前,金税工程系统存在数据样本量不足、国地税数据各自为营,金税三期以后,金税工程统一了全国地税、国税征管系统,打通了各级税局数据,首次覆盖所有税种。系统基础数据库的数量及质量均有很大提升。而金税四期也是建立在在金税三期打通所有税务环节、税务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通、合并非税务数据,使得税务监管更加立体、全面。

2. “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所谓“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即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三为一,开始推行于2015年10月1日;所谓“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即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合五为一,一个企业一个证照、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始推行于2016年10月1日。自此之后,企业注册不再多部门办理多张证件、多套代码,便于企业经营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国家打通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有效采集、有效归集和有效运用,便于企业基础信息全部“数据上网”,健全企业社会诚信体系,也便于国家对企业实行更高效的监管。简单来说,合一前,企业在各个部门的数据信息被各个部门监管,相互独立,互通有碍。合一后,各自独立的职能部门全部数据打通,互通有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商系统和税务系统的打通,税务系统和社保系统的打通。这种数据共享,也是金税四期实现强大监管功能的数据信息基础。

3. 银行信息共享

在前文当中,我们也提到金税三期在“以票控税”方面存在理想化的局限性,即:企业一旦不开票、收入不进公账,金税三期就可能存在监管失效的状况。此时,能够解决这一局限性的方案,就是将私账和现金交易纳入监管范围。而私账的流水离不开银行的数据信息,所以,打通企业高管人员信息、银行交易信息,就是不可忽略的关键环节。而在2019年6月26日,央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委就联合召开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会,共同运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在该次启动会上,就有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家银行作为首批用户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其他银行、非银支付机构也在这之后陆续接入系统。说白了,在这个系统下,有关企业、个人的所有交易信息及数据都在国家的掌控之中,而金税四期若打通这一核查系统,就能实现对企业隐匿账簿及隐匿收入的有效监管。而这一系统的启动,不正是为税务部门金税四期的上线打下坚实的数据库基础么。

4. 现金交易监管

承第3点所述,现金交易也是税务稽查中的信息孤岛,企业经营收入若以现金往来,金税三期是不可能监管到的。为打击违法犯罪、反洗钱,国家在今年的3月1日拟推出《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也就是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居民单笔5万元现金存取业务,需要进行登记留存,我们在朋友圈中也看到很多人转发,并且人心惶惶。但后面因为技术原因,政策暂时延缓施行。这好像让那些高收入群体、高净值群体松缓了些。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在解读政策时,我们劝你别轻易被媒体裹挟,学会多读点书。有关现金交易,国家早在2006年就已经陆续出台政策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文件如下:(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4日)(2)《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8年8月1日)(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8日)(5)《关于非银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18年7月)(6)《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2020年5月)(7)《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2021年10月)(8)《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暂缓施行)所以,针对现金存取业务的监管政策,并非新生事物。国家针对现金存取监管,早已有之。读者不必过分解读及恐慌。从上述现金存取业务监管政策的历史沿革来看,起初国家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例行报告监管,监管的金额也是被媒体过分宣传的单笔5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但是,当时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洗钱犯罪及恐怖融资活动。针对税务的监管或者银行数据的打通,不是国家制定政策的首选考虑对象。在此之后,支付宝、微信等一系列互联网非银支付机构的崛起,吸纳了大量的资金,为打通这一孤岛信息,2018年,国家也将非银支付机构纳入监管范围,针对资金业务实现全面、无死角监管。(当然你可能会想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确实,这块洗钱功能性很强,但是,各国对该类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还是持反对态度的,针对技术问题,则是包容接纳,这为后续推行数字货币打下基础。)随着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银行及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技术、经验及数据信息库,对于资金监管已不再是局限于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活动,毕竟,现实中,处于信息孤岛的状态下,还会滋生更多违法犯罪问题,典型的有:行贿受贿、偷税漏税、非法买卖外汇。因此,国家在2020年5月就针对大额现金管理进行试点,在2022年3月1日拟准备施行的《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到“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用途。”所以,针对现金监管,不再停留在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而扩展到大额现金必须登记管理、登记资金来源或用途,加强大额现金流通使用情况分析和信息共享。看到没,这不就是金税四期需要打通的银行数据信息么。打通了大额现金交易数据,强化了大额现金流通使用情况分析,并结合现金的来源或用途。企业及公民再想逃税,还有空间吗?我们再来看看银行大额现金业务存取款登记表,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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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额现金业务存取款登记表

你会发现,这压根就是税务部门的人参与设计的。表中明确反映:(1)对公客户存款主要来源: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等。(2)个人客户存款主要来源: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等。(3)对公客户取款主要用途: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等等(4)个人客户取款主要用途: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等等。相关现金来源及用途项目,全部与税法有关,很多名词也是税法上的概念。

5. 社保入税

2018年3月,党中央十九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文件提到“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就是我们老百姓所称的“国地税合并”、“社保入税”。在实务中,企业通过私户发放工资、不缴纳社保、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情形普遍存在,为解决这一违法及不合规现象,国家将社保征纳工作统一划到税务部门。要知道,税务部门是专门收税的,经验丰富、人手充足,而且能够清晰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交由税务部门征管自然会大大提高征收效率。当然,社保入税更多地是基于我国老龄化逐步严重、养老金不足的社会背景出台,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社保本身就是针对企业征收的一笔税费,然后由国家统筹规划,完善社会福利分配,是典型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收入再分配体现。所以,加强社保征管力度,本质就是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社保入税,打通社保部门及税务部门的数据信息,联通银行数据信息,也是强化金税四期功能的手段之一。

6. 不动产统一登记

谈到不动产统一登记,最具有话题性。其实,国家早在2013年就开始布局不动产统一登记。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就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同年12月20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此后,国家又陆续出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直到2016年1月15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落地。可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经历过数年的演变和完善的。而其背后的阻力百姓也是心照不宣,中国老百姓“有财不外露”的文化固然有一定影响,但背后身处利益集团的房叔、房姐、官员或许是最大的阻碍因素。所以,才会有李克强总理前几年谈到改革时常谈到的,“触动利益是比触动灵魂要难的。”要知道,一旦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公民的房子全部曝光于公众,而房产税的开征也依赖于全国住房信息统一登记、互通互联。解决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才能从技术上解决“以人查房”的问题,那么反腐、收税就是轻而易举的事。这也难怪,会形成很大阻力。当然,不动产统一登记于金税四期的意义就在于其提供了更加全面、可靠的数据信息库,为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监管,打击偷逃税行为(例如:老板公款私用用于个人或亲属购房),开征房产税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

7. 核定征收政策取消

最近两年(2021年及2022年)是核定征收政策收紧及逐步取消的政策期。相信很多读者都有看到和碰到关于核定征收政策取消的文章以及很多园区无法注册核定征收企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核定征收制度是法律级别的文件予以明确规定的,从其法定性来看,不可能完全取消。但法律规定的核定征收,并非我们想象的系可以节税制度,相反,带有一种惩罚性措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从条文可以看出:(1)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2)核定征收均系纳税人在账簿设置、成本核算、文件提供及保管、纳税申报、计税依据等方面存在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形下,税务部门为方便征税而采取的征税方式。换句话说,核定征收是针对有过错行为的征税方式,不能将其理解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核定权力在于税务机关,纳税人仅负有义务。因此,针对核定征收,我们不能将其理解为避税甚至逃税的一种手段,恰恰相反,核定征收是一种惩罚性的征税措施。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网红、明星及金融行业等高净值人士,纷纷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去偷逃税款,一些地方的园区为吸引投资,则过分放开核定征收政策,放纵高净值人士钻空逃税。这种普遍存在的情形,造成的结果就是,富人有各种逃税手段,其承担税负要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而国家的财政收入则主要来源于中产以下人员。而这是极其不公平,也是阻碍社会公平竞争、阻碍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的。既然各地方园区普遍放开核定征收政策存在这么大的隐患,国家就一定会消除这一影响。所以,就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甚至在某些领域予以取消。具体就体现在,国家叫停了各地园区注册核定征收的个独及合伙企业,取消权益性投资合伙企业或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改为查账征收。然后,对娱乐行业、网红直播等高风险逃税领域进行大整改,查处一些较为典型的偷逃税案例,如:某冰、某爽、雪梨、薇娅等等。当然,收紧甚至取消核定征收政策,一方面也是基于国家征税水平及技术的提高,没有必要对一些行业再采取划定固定税负比例的简单征税方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核定征收制度随着纳税实践渐渐地失去了其应有的本质属性,逐步沦为了高收入群体偷逃税款的工具,与共同富裕的大旗相违背。而后续的税收征管就更加需要具有功能强大的监管系统,金税四期也是伴随这样的大环境应运而生。

8. 电子发票发展及普及

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起初,电子发票主要解决网络购物难以开票及开票成本过高的问题,避免电商交易成为商家逃税的法外之地,也不利于商业主体公平竞争。之后,随着电子发票的普及及交易主体的逐步接纳,考虑电子发票确能大幅度节省企业在发票开具上的管理成本,节约印制成本,有助于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便于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国家遂逐步扩大电子发票的适用范围,并推动电子发票的普及实施。2020年7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中就有提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可以确定的是,发票电子化能够提升数据信息集中化处理的能力,推动企业账务处理的数字化转型,而信息数字化、集中化,就是金税四期的基础。发票电子化,无疑能够大幅度提高金税四期的数据处理及分析效率。

9.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的运用

金税四期如果仅停留在想象,没有技术支持,那么一切都是白搭。金税四期能够发挥作用,得益于这个时代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样样都不可或缺。只有当税务信息、非税务信息数据化了,形成庞大的数据库,再通过云计算技术提供数据的计算挖掘和处理能力、按需有效存储与供给,并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大数据分析,确定企业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如此才能做到金税四期对企业的有效精准监管。

10. 数字货币

其实,税务监管的核心在于金钱的流动(少部分的财产税、行为税除外,即对特定财产和行为征税),只要确定了金钱的流动,就能基本锁定需要监管的对象、资金流动是否合法、资金流动的过程及结果有没有申报纳税。如果有一项技术能够解决金钱流动的留痕及安全问题,那么就可以实现税务以及法律上的完美监管。这种技术就是与比特币同理的区块链技术,而央行的确在最近几年里研究区块链技术,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数字货币中。并且,央行自2019年年末以来,已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大连及2022年北京冬奥会场景等地完成试点,初步形成“10+1”试点格局。2022年1月,数字人民币(试点版)的应用也在各大应用商店上架,微信支付亦开始支持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开通。自此,数字人民开始融入社会的方方面面,融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尽管数字货币的推行不单纯或仅仅是解决税务及法律上的监管问题,但是数字货币的普及确给税务监管及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数字货币就是打击逃税漏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分子的终极武器。所以,在当下及未来,给金税四期搭配数字货币这一终极武器,对企业的监管威力可想而知。

四、金税四期以前,企业有哪些常见不合规情形?

承前所述,金税一期、金税二期、金税三期等金税工程系统,是在特殊历史背景及条件下,税务部门推出的税务征管系统,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有其存在的作用及意义。在此之前,税务监管虽有赖于机器系统,但也离不开人的因素。又考虑到不同时期的金税工程(比方说金税三期),均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也就是机器系统监管不到的地方)。因此,金税三期以前,税务监管会存在很大范围的监管盲区。再加上税务监管很大程度上又依赖税务工作人员的主动介入,因为人力资源及人的知识和经验储备有限,现实中无法实现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所以,金税三期以前,企业会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合规的情形,因为没有被处罚过或很难被处罚到,企业习以为常,大家都这么干,肯定没有问题。而较为常见的不合规情形,也主要体现在金税工程系统的监管盲区和监管能力,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 私户收款,不进公账

这种方式主要是企业利用金税三期以前的系统不能有效监管企业两套账的漏洞,且在以前及眼下,这种逃税现象普遍存在。可以毫不夸张的说,99%以上面临终端消费者的中小企业都干过。既然普遍存在,企业老板都认为,大家都这么干,税务部门也没查过,肯定没事。更何况,法不责众。的确,私户收款,在银行数据没有被打通或互联到税务部门的情况下,靠系统监管确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能依靠人力,但人力资源本身稀缺,中小企业有那么多,税务部门也只能集中人力资源针对重大偷税漏税企业进行人力稽查,大多数中小企业就成为了漏网之鱼。但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漏网不代表合法、合规,只是税务部门无暇顾及而已。私户收款,不进公账的不合规情形主要表现在:企业老板或其指定的财务人员、心腹,通过其私人账户收取经营收入,这样就可以避免对外开票,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都不确认收入,故达到了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另外,企业如果还将私户收入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股东分红,还达到了偷逃工资薪金所得税以及股息红利所得税的目的。

2. 公款随意支配

这种方式普遍存在于私人老板完全控股的企业中,企业老板天然认为,企业就是自己的,公私不分,随意支取公款。而税务监管系统如果不具备联通银行的技术基础及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的情况下,仅靠系统是无法实现有效监管。所以,在金税三期以前,企业老板随意支配公款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公款随意支配的不合规情形主要表现在:企业老板长期占用公司公款,会形成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长期挂账。这种极易被税局认定为股东分红,需要交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另外,公款随意支配也会表现在企业将资金转给老板或者私户收款、不开发票,老板再将资金以发放工资、进货等形式回流给企,这种情形下,企业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企业存在两套账,有账外资金隐藏收入,引发税务稽查。

3. 购买虚假发票、虚开发票,冲抵成本

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企业老板拥有错误的税务理念,认为企业缴税是因为缺少成本,只要取得发票了,就可以提高成本,这样就没有什么风险了。所以,就会滋生买卖虚开发票的市场。企业每到每一季度纳税节点或年关纳税节点时,就会去购买大量发票或让他人虚开发票用于成本抵扣甚至获取专票抵扣进项。的确,在金税三期以前,在国家“以票控税”的监管思路下,这种方式确实给不少企业提供了逃税便利,也让企业老板形成了买发票冲抵成本的思想观念。但是,最近几年,针对虚开发票现象,税务部门重点稽查,打击了不少虚开发票、出售发票的犯罪团伙。企业老板也要及时转变思路,毕竟虚开发票风险巨大。购买虚假发票、虚开发票,冲抵成本的不合规情形大多数表现在:建筑公司、计算机信息工程、劳务公司、医药行业、外贸行业等上游难以或无法取得发票、商业贿赂成本较高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业及领域。需要指出的是,购买虚假发票、虚开发票,企业财务报表上往往会体现大量的往来款挂账现象。这主要因为,企业获取的发票本身就没有真实业务支撑,但开票方还是需要申报增值税,开票方为避免税务风险,会要求受票方按照开票金额过账一笔收入至开票方账户,开票方再私下将过账款项扣除开票费用支付给受票方企业老板或其指定人员。这样一来,企业等于是虚构成本,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并涉嫌购买虚假发票罪。若企业取得专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骗取出口退税罪。

4. 业务不开票,就不报税

这种方式也是基于企业老板在金税三期以前拥有的错误的税务理念,认为企业开票了就要交税,不开票就不用交税。实际上,在增值税申报表有专门的收入申报(即不开票收入),并且开具发票是企业法定义务,不开具发票的行为,税局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业务不开票,就不报税的不合规情形主要表现在:企业就部分收入不开票,不申报增值税,进而减少所得税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企业如果存在公款私收的情形,企业也不会开票。否则,私户收款就没有了意义。

5. 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发放工资收入

这种方式主要是企业协助职工、高管偷逃工资薪金所得税以及便于自身降低社保缴纳基数。在“以票控税”的思路下,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款项,要么老老实实申报个税及缴纳社保,但如果这样的话,高收入职工及高管税负较高,并且企业社保缴纳基数也随之升高。所以,企业就让职工以提交发票的形式报销一部分工资收入。考虑到,金税三期以前,国家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的思路,加上银行数据也并未完全打通,大数据分析能力有限,以发票形式报销工资收入就会形成监管盲区。故,这种情形在企业中极为普遍。

6. 超标准计提列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宣费

这种方式主要存在于企业老板及财务自身合规意识较差,或者有意超标准计提费用,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尽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有扣除比例上限。超过标准的,即使企业取得真实业务发票,企业也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依据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为工资薪金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为工资薪金总额的8%;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广宣费一般类型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0%。需要指出的是,超标准计提上述费用造成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在税局看来,也是逃税行为,若被税务稽查,企业应当调增当年收入,补缴税款并承担罚款责任。

7. 私户发放工资收入

这种方式主要是企业协助职工、高管偷逃工资薪金所得税以及便于自身降低社保缴纳基数甚至不交社保。承第1点、第2点所述,似乎发放工资主要也是利用账外账逃避税局监管。企业老板既可以利用自身资金,认缴出资情形下,通过账外账解决企业日常运营资本问题;也可以利用私户收营业款,通过账外账支付工资、货款等企业日常经营支出。通过账外账付款,可以为企业提供少缴社保、不交社保及偷逃税款的便利。

8.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收入、列支成本费用

不得不承认,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收入、列支成本,是比较高明的手段。但大多数企业操作此种业务的核心不在于真实必要发生,而在于解决成本发票问题,转移收入。打个简单比方,如果一家企业一年净利润是400万,需要交纳25%对应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如果利用关联交易,将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另一家关联企业,假设两家企业的净利润都是200万,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盈利标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每家企业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12.5%*20%+(200-100)*50%*20%=12.5万,两家合计交税25万,节税75万。而根据2022年3月5日两会政府报告: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上述转移利润的方式,两家企业合计仅交纳税款[100*12.5%*20%+(200-100)*25%*20%]*2=15万元,相比以往更加节税。但是,我们大多数企业根本就不是真实合理的关联交易,其本质是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分摊利润。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税局对该关联交易不予认可,实质认定企业以转移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

9. 不交社保或者按低基数缴纳社保

这种方式之所以能够普遍存在,主要在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小企业确实比较艰难,企业所承担的社保缴费比例较高,国家也比较理解,没有严格征缴及大规模清理、合规;二是,以前的社保由社保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缴纳基数又跟个人工资及公司平均工资挂钩,但工资这块的数据掌握在税务部门手里,社保部门无法获取或很难获取,所以,个人工资及公司平均工资数据于社保部门而言就成了信息孤岛,社保部门只能依赖公司申报的数据;三是,社保部门征管人员没有税务人员征管经验丰富、手段强硬,征管意愿、能力和资源有限,所以,针对大部分中小企业是睁眼闭眼态度。但是,社保入税后,伴随着金税四期将跨部门数据、银行数据、非税务税局打通,如果大的宏观环境已经复苏、疫情影响已无足轻重,中小企业还是采取以往的逃避社保缴纳责任的惯性思维,那么,其将面临的法税风险可想而知。

10. 企业给老板购买房产、汽车等个人财产

金税三期以前税务部门未打通房管部门、车管部门的非税务部门数据信息,企业为老板个人购买房产、汽车等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信息孤岛,加上私人老板普遍视公司为自己资产,随意支配,题述现象在私人控股的中小企业中就很常见。此种方式的处理,一方面,老板个人逃避了工资薪金所得税或股息红利所得税的征管;另一方面,企业又将个人财产作为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抬高了企业成本费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五、金税四期以前,企业常见的“假税筹”方式有哪些

何为“真税筹”,我们认为,一项业务合法、合理、真实(我们总结为真税筹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能够避免税务风险、节约税收成本,就是“真税筹”。所谓“假税筹”,我们认为,只要不符合以上三性中的任何一项,虽然能够大幅度节约税收成本,但是不能够避免税务风险,在监管“24小时不打烊、无孔不入”的金税四期时代里,这种“假税筹”的税务风险,大概率就会引发。所以,中小企业一定要学会甄别“真税筹”与“假税筹”。同时,我们也试图总结及简要剖析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假税筹”方式,避免企业老板听信所谓的税务专家或者身边的朋友,误入歧途。真到那时,后悔已晚。

1. 注册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转移及分摊收入,做低税负

这种“税筹”方式在2022年以前非常火爆,深受税务专业人士推崇,也被金融领域、娱乐行业、直播领域的老板、高收入群体视为税筹中的黄金宝典。我们熟知的某冰冰、某爽、雪梨、薇娅、某伦等,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来操作避税。其操作原理系利用某些地方、园区可以注册核定征收企业,划定一定比例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纳税申报。在查账征收的情形下,企业取得的收入需要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来计算净利润(通常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很多轻资产企业、皮包公司几乎没有成本、费用及损失,企业取得的收入基本等同于净利润,这样以来税负就非常高。但如果能够认定为核定征收,税局不要求企业提供成本、费用及损失依据,直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应税所得率)确定净利润。比如:服务行业一般划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那么该企业的净利润就是收入的10%(等于税局直接给了企业90%的无票税前扣除),这样一来税负直接打了一折,若考虑累进税率,税负率比一折更低。由此,你可以明显感觉到这是多么高明节税的方式啊。他的高明之处就在于这玩意是地方政府或园区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法、政策依据可循,即合法。既然合法的话,理所应当光明正大、名正言顺。其带来的结果就是,所有的高收入群体、高利润行业几乎都采用了这种避税方式,而中低收入群体一般都是在正规公司上班,所发工资无法通过这种方式避税,只能严格七级累进税率老老实实缴纳税款。换言之,高收入群体利用政策上的漏洞和自身的资源优势,赚取着高额利润,但是税几乎没交;反而是中低收入群体完成了大部分的纳税义务。这公平合理吗?另外,绝大部分注册的个独企业、合伙企业都是皮包公司,没有员工、没有资产、没有实体经营,仅仅是对外开票,收取钱款,然后申报纳税。从经营角度,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所以,这种方式绝大多数都不真实。所以,采取这种税筹方式的绝大多数企业,虽有政策依据,但不具有“真税筹”三性要件中的合理性、真实性,属于“假税筹”。

2. 成立壳公司,相互对开发票

采取这种“税筹”方式的老板,一般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的发票问题或者是将公司的收入做转移分摊。所以,就注册了关联性的壳公司或者明面上与其无关的壳公司,然后通过这家壳公司向经营公司开具发票,由经营公司向壳公司转移收入。从税的申报角度,壳公司及经营公司都正常纳税申报,但是收入分摊了、壳公司也列支了一些虚假成本,总体而言,两家公司相比一家公司上的税负要降低许多。但是,从经营角度出发,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所以,采取这种税筹方式的绝大多数企业,虽合法申报纳税,但业务没有真实发生,谈不上合理与否,属于“假税筹”。这里面还存在一种可能性,就是真实业务背景下的关联交易,其牵涉关联企业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判断问题。如果,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那么也是“假税筹”。当然,如果关联交易定价合理,考虑业务真实、合法申报纳税,属于“真税筹”。这就需要交由专业人士给企业做统筹性规划,给予“真税筹”的合规方案。

3. 不开票,入私账

采取这种“税筹”方式的老板,如果是所谓的“专业人士”提供的方案,那么老板必然是碰到了“假专家”。这种方式,是明显的不合法税筹。更谈不上,合理性、真实性判断问题。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即使不对外开具发票,也要纳税申报。所以,这种税筹方式是典型的“假税筹”。

4. 虚假发票报销、冲成本

这种“税筹”方式,不再具体展开。详见本文第四章节第3点。就“真税筹”的三性要件而言,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谈不上“合理性”,属于“假税筹”。

5. 强行复制“阿米巴”模式,单纯进行业务分拆

“阿米巴”模式前几年在国内很流行,也被绝大多数税务专家推崇。所谓“阿米巴”模式,系指把一个公司拆分成更多小公司,由各个小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由日本稻盛和夫独创。该模式创立的本意,旨在解决内部经营管理的权、责、利等核心问题,简言之,如何分权、担责、分利。在税务筹划领域,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却被税筹人员强行、过度运用。举个例子,某制造企业,集合有研发、生产、销售等全链条业务部门,除销售对外外,企业研发、生产等均供内部需求,企业一直在某地长期生产经营。该企业老板听从了某税务专家的建议,将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部门全部拆分,分别在某个税收洼地注册了一个贸易公司和研发公司,然后由研发公司为该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开具发票、转移一部分利润;由销售公司为该公司提供独家经销服务,赚取差价利润。这样一来,公司就实现了利润的成功转移,也解决了发票难题,且转移到税收洼地的利润税负率极低,该公司成功节省了大额的税负成本。上述手法乍一看确实完美、高明,但是,按照我们提出的“真税筹”三性公式,这种手法经不住推敲,也容易遭到税务稽查,面临补税及行政罚款。就“真税筹”的三性要件而言,上述“阿米巴”模式中的研发公司、贸易公司仅是为了转移利润而设立,具有临时性,没有员工、没有资产、也没有实质经营,业务不具有真实性。另外,上述方式没有可供参考的独立交易的定价,研发费用、销售差价单纯由企业老板自行设定,交易价格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大部分临时强行复制的“阿米巴”模式不具有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属于“假税筹”。

6. 现金交易(工资、采购、销售、行贿)

采取这种“税筹”方式的老板,一般是为了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逃避申报纳税、逃避社保缴纳责任。本质上不符合“真税筹”三性要件中的“合法性”,谈不上“合理性”、“真实性”,属于“假税筹”。

7. 企业老板私户发放工资(公司发一部分、私户发一部分)

这种“税筹”方式,不再具体展开。详见本文第四章节第5点。就“真税筹”的三性要件而言,不具有“合法性”,谈不上“真实性”、“合理性”,属于“假税筹”。

8. 虚构员工数量,发工资

采取这种“税筹”方式的老板,一般喜欢虚假聘用自己亲朋好友或者离退休人员,让此类人员办理一张工资卡,由老板自己掌控。老板则每月按时向此类人员发放工资。本质上不符合“真税筹”三性要件中的“合法性”、“真实性”,谈不上“合理性”,属于“假税筹”。

9. 规避社保,不区分真实法律关系,一律“灵活用工”

采取这种“税筹”方式的老板,一般是为了规避社保缴纳义务,以及为员工逃避个税缴纳义务。常见的方式包括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改变员工身份,让“正式用工”变成“临时用工”、“劳务用工”,一般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实现;采取“薪酬外包”形式发放工资,一部分通过公司发放,另一部分通过劳务公司以劳务费发放。该模式本质上不符合“真税筹”三性要件中的“合法性”、“真实性”,谈不上“合理性”,属于“假税筹”。

10. 企业长时间零申报

采取这种“税筹”方式的老板,也是停留在税务部门金税工程监管能力不强,只能依赖人力监管的惯性思维里。这种现象常见于中小企业。考虑税局人手不足及税收征管成本,税局无法做到针对所有企业雨露均沾。所以,金税三期以前,不少采取这种做法的企业侥幸逃脱了补税及行政罚款。这种方式本质上不符合“真税筹”三性要件中的“合法性”,谈不上“真实性”、“合理性”,属于“假税筹”。有这种惯性思维的老板一定要注意,金税四期一旦上线,承前所述,能完美解放税务人员的双手,实现智能化监管,以前的“人手不足”、“征管成本过高”都是浮云,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面前,企业等于是裸奔,税务监管随时在线,永不打烊。

六、金税四期时代,企业合规路径选择

以上我们分析了金税工程的发展、历史使命以及金税四期的特质、功能。基本可以确定,金税四期的确非常强大,它的强大之处在于全方位、立体化、无死角式的监管,就好比我们的社区所有的角落都装满了360度摄像头。除此之外,金税四期最厉害之处就是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赋予了所有的“摄像头”人工智能,能够自动识别及分析企业的行为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因此,在这样一个智慧监管时代里,企业老板要转换以前的天然的“逃税”观念,变“逃”为“纳”,针对企业每一行为要有“纳税”意识和主动识别能力。在此基础上,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依法合规进行税务筹划。对此,我们认为企业老板可以通过如下流程及方式实现法税合规:

1. 企业老板须建立“纳税”意识;主动加强学习,遵从税法;提高自身对需要纳税行为的识别能力。企业老板必须清醒认知,以往利用税务监管的“信息孤岛”、税务人员监管能力不足、税务征管成本过高以及税收政策漏洞等进行“逃税”的“假税筹”将来不再有生存空间。企业一旦因不合规被税务系统预警或监管,不仅可能面临补税及行政处罚,还会导致企业税务信用降级的风险。这种降级风险将导致企业被列入税务监管的“黑名单”,使企业处于被税局重点监控的处境之中。并且,当降到一定级别时,企业还不能享受留底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税务信用降级还对企业融资、工程等项目招投标、荣誉评级、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造成限制或禁止等不利影响。

2. 企业老板应该学会定期自查,了解自身各个业务环节是否存在法税不合规之处。如果有,就需要及时纠正,避免被金税四期监管预警。企业定期自查,是最能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的合规手段,且经济实用。

企业进行税务自查的方向应包括如下几个大的方面:

(1)增值税销项税法税合规自查;

(2)增值税进项税法税合规自查;

(3)企业所得税法税合规自查;

(4)股东、高管及员工个人所得税法税合规自查;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法税合规自查(针对有土地、房产的企业);

(6)印花税法税合规自查(这里企业一定要注意,印花税是小税种,金额也很小,容易忽视,容易遗漏申报);

(7)其他税种的法税合规自查(消费税、资源税法、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等,限于涉其他税种企业)。

有关企业法税合规的定期自查,企业老板可以让有税务合规经验的财务人员甚至外部税务专家、律师协助自查。

3. 企业老板应强化税务合规意识,在制定企业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时,应考虑法税风险,从企业内部管理上树立法税合规意识、建立法税合规流程管理体系、杜绝法税风险。在制定制度时,企业应听取税务人员或税务专家及律师的意见。当然,合规必然产生合规成本,也并非所有企业均按照央企标准制定内控制度。于企业而言,适合自己才是最重要的。这里的适合标准,企业可从自身规模、人员素质、业务流程、业务的复杂程度、业务涉税类型、业务牵涉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并考量合规成本与风险之间的平衡。

4. 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但切忌使用“假税筹”。例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同行业业务增值税负高低不同、特殊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等,进行税筹。对于如何甄别“真税筹”与“假税筹”,我们结合诉讼律师庭审质证的三性标准,独创性地创造了“税筹”判断的三性标准,即前文提到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企业对于一项“税筹”模式及方式,可以按照前述三性标准进行甄别判断。对于不符合三性标准中的任何一项,企业均应将其视为“假税筹”,一定要予以警惕。对于某项“税筹”业务如果不符合“合法性”标准,根本无需考虑“真实性”、“合理性”,必须杜绝。对于某项“税筹”业务如果符合“合法性”标准,但不符合“真实性”标准,无需考虑“合理性”标准。此时,相比第一种情形,企业的税务风险相对较小,但也不可大意,毕竟金税四期太过于强大。对于某项“税筹”业务如果符合“合法性”、“真实性”标准,但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是很难做一个客观判断。对于此项业务,企业可以提前或事后咨询税务部门是否具有可行性,或者应该如何调整。对于“合理性”判断,企业应当站在公平交易、市场交易的角度进行客观衡量,如果存在市场标准,那么这个标准就是合理的。如果不存在市场标准,企业应当谨慎对待。不管如何,“合理性”均要求企业不要过分“税筹”,过分“节税”。

总而言之,还是我们一直提倡的那样:

企业老板可以不懂税,但是一定要有纳税意识;

可以不懂财务,但要有合规意识;

可以不懂法律,但要有证据意识。

如此,企业在法税合规、诚信经营的道路上,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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