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李女士添置新能源车,小区物业不肯配合安装充电桩

2018,李女士为节能环保添置新能源车,而物业方不肯出具安装充电桩的同意书。李女士表示,向物业提出要求时,第一天遭到物业拒绝,推荐李女士联系南方电网。第二天李女士咨询了南方电网,而南方电网表示首先要物业出同意书才能申请电表。李女士还表示,她所在的小区收取车位管理费每月80,物业管理费169,但是一直没有收到发票。2016年时,李女士表被销售处告知,只是电梯不能直达,没有说没有地下车库。2018年收楼时,才知道所在楼栋没有车库,而要步行到小区后期的一些区域进行购置车位。李女士表示,提车回来从跟物业沟通开始到现在,在物业一味的刁难和要求下自己出具了充电桩的各种资料,包括资质证书,合格证,营业执照,充电桩的保险以及安装的施工图,结果是物业依然隔三差五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拖延,要李女士对私家车位购置商业险,要求李女士为车位配备消防器材以及报警器!现在彻底触碰到了李女士的底线,这已经超出了物业的管理范围,一个业主完全得不到真正的合法权益,李女士表示不再任由他们摆布,李女士的时间也很宝贵,被耗得身心俱疲。李女士说道:“一个物业不以为业主服务为己任,反而凌驾于业主之上进行霸凌行为,请问是谁给他们的权利这样横行霸道,如果他们这么多要求,那么请求物业出示相关的政策和文件,彻查他们是否拥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每个管理人员是否有上岗证,几年来每月的车位管理费和房屋管理费的发票必须一次性补齐。”近年来,关于小区业主与物业纠纷的案例不断增多,让我们先看相关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李女士的案例中,李女士作为业主购买新能源车,物业有义务配合李女士提供相应的,充电桩同意书,而物业没有进行配合,使李女士的业主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为此我们希望物业方能够承担他所应承担的责任,向李女士出具相关凭证,配合李女士安装充电桩。李女士的诉求还有两个,一是要求补全之前物业管理费的发票;第二是希望物业能够出示其从业的相关资质,出示给李女士或是相应其他人员。近年来,物业纠纷不断增多,像李女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不在少数,为此我们为李女士发声,期待相关部门或人员处理此次物业纠纷,也希望更多的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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