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行道树影响农作物生长而被当地群众将树木扒皮、火烧和用刀环割树根,造成部分树木死亡。申请采伐更新未果,承包者安排人联系卖树,因擅自砍伐,卖树男子被判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六天。
行道树挡光遭 " 酷刑 "
2011 年,刘某对普兰店区大谭街道办事处孙店村徐瓦房段公路两侧的杨树进行了承包经营。一段时间后,这些杨树慢慢长大,枝繁叶茂的杨树因为挡光影响农作物生长,从而惹得当地种植户不满,个别农户偷偷采取树木扒皮、火烧和用刀环割树根等方式,造成一些树木死亡。
2014 年,刘某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更新,但一直未得到批复。2015 年,为将此处的树木卖掉,刘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看护树木的裴某联系买家。
裴某随后联系了邹某,邹某又联系了收购人王某。王某到现场看树,发现道路两侧的杨树一部分已经死亡,还有一部分根部被斧头砍掉了,树叶都发黄了,还有的树根部被火烧过," 基本上没有几棵好树。" 这种情况下,王某和邹某约定,按 500 元一吨的价格收购砍伐的树木。
无证采伐 127 棵杨树
2015 年 8 月初,邹某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曲某等人采伐树木,并将采伐的树木截成王某所要求的规格,运至采伐树木现场附近的鸡房院内。第二天,王某将加工好的木料装车拉走。
王某将这批木料拉走后,邹某向裴某提出,想要再砍一些树,与剩余的木料拼凑成一车,裴某同意了。
2015 年 8 月 16 日,邹某又雇佣曲某等人采伐杨树,但这次邹某并没有将树木截成上次出售的木料规格,而是截成了其他规格。邹某想要将这批木料卖给丹东的一名买家,这引起了上一个买家王某的不满。于是王某转而向森林公安部门举报,民警到场将这些采伐的树木依法扣押。
经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采伐行道树树木的树种为杨树,采伐树木总株数为 127 株,其中有 61 株存有伐根,具备检测条件,其蓄积量为 32.3692 立方米:另外 66 株,因伐根灭失,无法进行现场检测,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采伐树木蓄积量的司法鉴定;采伐树木的树种均属于行道绿化树种。
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半年多
2017 年 7 月 17 日,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对邹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邹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邹某砍伐的林木和作案工具,应予追缴和没收。
2018 年 2 月 12 日,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邹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六天,并处罚金 2000 元;追缴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邹某砍伐的林木,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没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邹某的作案工具油锯二把,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
一审宣判后,邹某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