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 李羚蔚 董莉
提起孩子,乌鲁木齐市民王刚就一肚子气。多年前,他收养了王强,可养子成年后不仅不照顾他和妻子,还常常惹他们生气。对养子失望的王刚决定和王强解除收养关系。
案情
1996年,王刚夫妇因没有子女,从亲戚处抱养了王强。2012年6月,王强高中毕业后,陆续从事多种工作,但总是半途而废。期间,王强与王刚夫妇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不断发生矛盾。
2017年,王强从家中搬离单独生活。同年2月,王刚夫妇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强的收养关系。
本案开庭前,王强明确表示拒绝出庭,并承认双方矛盾确实无法调解,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同意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养父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均表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同时被告已年满21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同意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意见。
2017年6月27日,法院宣判,解除王刚夫妇与王强的收养关系。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能解除收养关系的几种情况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在查明情况后,会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除外。
法律为了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在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以前,禁止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以保证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
法官提醒
虽然抚养关系能够解除,但必须注意,王刚夫妇在王强年幼时将其收养并抚养长大,双方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解除,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和多年来的亲情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从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甚至是道德层面,王强仍应对抚养他长大的养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