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母亲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在母亲患癌后,女儿拒绝尽赡养义务,母女最后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女儿都应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5月17日《法制日报》)
又一起家庭赡养纠纷对簿公堂,令人吹嘘不已。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责任,不能推卸,不能因为家庭财产分配不公就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此乃基本常识,也是法律义务,本不该发生,可这样的事偏偏发生了,真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也再次挑起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没有分得家产,或者分得家产较少,到底可不可以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对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实话实说,在传统社会,社会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故而家产传儿不传女,已经成为惯例。同时,赡养父母也大抵沿袭了这一观念和做法。但是,在现代法律社会,儿女继承家产的法律地位是无差别的,赡养父母的责任也一样。当然,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分配家产的继承权,不过,赡养责任仍然相等。只是在实际赡养过程中,不论从家庭角度而言,还是从法律层面来说,都要考虑子女的经济条件和赡养能力,不能机械而论,搞绝对平均。
新闻报道中,王奶奶把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阿明(化名),女儿阿珍(化名)对此不满,拒绝赡养王奶奶,显然是错误的。因为,阿珍把财产分配与赡养母亲直接挂钩,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会遭到社会道德谴责。众所周知,父母的养育之恩,此生难以回报,岂能与家庭财产混为一谈?!所以,最终法律决定女儿也要承担王奶奶的赡养义务。不过,法院也没有完全按照王奶奶的诉讼请求判决,个中缘由值得咀嚼。
法院的判决酌情考虑了王奶奶在家庭财产的分配情况,决定儿子阿明应该承担更多赡养义务,女儿阿珍承担较少的赡养义务。但是,这一判决的根本基础是阿明的经济条件好、更有能力承担赡养王奶奶的义务,因为阿明获得了王奶奶的股票、房产等财产,家庭收入高得多;而阿珍没有分得母亲的财产,其本人月收入2000元,还要抚养孩子,显然力不从心,所以,法院判决女儿阿明承担较轻的赡养义务。所以说,家庭财产分配并不是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根本因素。显然,如果按照王奶奶的要求,阿珍每月承担1500元的赡养费,赠阿珍自己的生活没有保障,也无力抚养孩子,这才是根本。
一起案例结尾了,但是留给人们的思考不能停下来。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与家庭财产分配不直接挂钩,但是,父母要想老了以后子女和和气气敬孝,必须科学分配家庭财产,不要因为家庭财产分配不合理搅浑水,制造子女不和谐的因素,留下养老“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