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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既没有长期的荣誉激励,也没有长期的物质激励,更没有长期的社会大环境的支持下,要想让业主们,能够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有效地维护好、管理好每日都在磨损的小区,是极其困难的。
从权利与义务的公平角度看,小区事务管理应实行轮流制。
但轮流则意味着,我们居住的小区,将在大部分时间里,处于低效管理的状态下,因为大部分业主并不掌握管理技能。
更何况我们的小区,大多是几千人口居住在一起,规模相当大,管理水平要求高,这必然是由少部分有才能有时间的业主负主要责任,他们的付出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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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自治的治理架构,许多权利没有回归,这可以对比股份制度下的企业:
首先,业主自治没有完整人事权,业委会选举,街道要进行资格审查,难道工商局审查企业的董事会选举?
其次,他没有完整的决策权,业主大会决定,街道可以撤销且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难道工商局可以无责任撤销股东大会的决定?
其次,他的财产权没有保障,原本是他的土地与房产,政府竟然说我不知道是不是你的;
还有,他没有完整的小区管理权,想更换一个物业企业,街道竟然可以调动派出所堵门干预......
对比中国企业史,大家清楚看到,除非自我的努力发展与坚定争取,权利不会主动回归。
因此,一方面苦练内功,完善内部治理,另一方面,只有推动立法,争取权利回归,将黑哨裁判彻底轰出赛场,业主才有全面实践自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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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到权利的全面回归,除外部因素外,在现在的治理架构下,权力应实现内部制衡,由此减少外部干预。
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依法具有足够的治理全权:为小区立法立约,为小区选择物业服务人与决定建设项目,为小区制止违约行为…
但是,对于一个动辄上千户的小区,业主大会与业主共同决定难以组织。
于是,5~11人的业主委员会承接了业主大会的执行任务,也必然事实上完整承接了小区治理的全权(三权合一)。
在业主的自我管理意识不足的小区,这样的权力过于集中的业主委员会,成为建设单位、物业企业眼中的机会,他们设法控制,对控制不了的设法打压,矛盾冲突不断。
因此自我规范内部制衡机制,这是全面权力回归的基石。
一种思路是引入监事会,但是谁来监督监事会?
另一种思路是引入街道等已经存在的各类组织,但是公权进入私权,或者人为制造民间组织的对立,他们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小区治理分权不足的核心问题,是“制定规约”与“执行规约”的业主大会常设机构,基本都统一到了业主委员会里。
这是被他人利用或遭致诟病的主要机制缺陷。
在这个环节上,进行合理分权,建立小区“立法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两个机构,促进业主代表、业主专家、街道、党小组等进入到“立法”的常设机构中,这一方面有利调动业主的参与热情,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权、其他组织对小区影响的合规途径,即通过立法立约途径,而不是干预执行途径,同时也使得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既受到小区规约的规范,又因为规约的及时更新,使得业委会在处理棘手问题时,能得到更多业主与公权的支持,且不伤及业主委员会在独立办事上的权利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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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应该组织业主进行各种培训,包括各种物业知识、自我保护技能、民主会议规则、业主责权利等。
当小区的每一个细胞,都具有相同的基因时,内部的排斥与冲突,才能达致最小,团结与互助,才能达致最大,业主们才能对小区治理的目标达成共识。
这个培训本来应该是政府在发展房地产时应承担的责任,因为,他们推动建成的,不只是一堆水泥钢筋,而是为一群互不相识的人,提供一个共同生活、共同管理的生活方式与长期保障。
这个教育,现在只好我们自己来补习。
不要怕麻烦,每周一封知识短信,每月一幅大型海报,每季度一次知识竞赛,每年一次优秀业主评选,都将促进我们尽快走出共同生活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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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说述,必须建立长期的激励机制,必须完善小区治理架构,必须培训业主,由此可以使得业主当中,在几十年时间里,存有可供竞聘的、足够的业主委员会人选;
使得成为业委会委员,不仅是义务,还是需要,更是荣耀。
在这个过程中,业主们将学会如何用“一人一票 多数决定”的民主程序达成小区自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