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离异多年的大连瓦房店人王飞(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三岁的女子徐丽(化名),王飞准备早点安定下来过日子,于是在当年4月就提出了结婚。
王飞在瓦房店新华办事处有一处私有平房,并且在2009年办理了产权证。这本来是王飞的婚前财产,不需要和徐丽平分。但由于徐丽提出的结婚条件是将这处房产平分,于是两人在结婚前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其上写明:王飞名下两间瓦房和院内45平小厦子,同意和徐丽平分。之后两人登记结婚。
可是结婚才4个月时间,徐丽就开始闹离婚,并且将王飞起诉到法院,主张分割涉案房屋。瓦房店市法院一审此案时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徐丽和王飞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王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可撤销情形,因此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住房按协议分割。
谢某不服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人是在结婚当天签订了协议书,同意分割房产。这可以视为赠予。但双方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以撤销赠与。"因徐丽和王飞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王飞享有撤销权。
而徐丽此时又称这份协议并非王飞要将房屋赠予自己一半,而是因为自己买房时出了钱。但她又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瓦房店法院原判决,撤销“平分房产”的协议。判决住房归王飞个人所有。(资料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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