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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晨报讯(记者 刘新草 通讯员 孙俊伟)逛街过程中因上楼梯时脚底踩空,45岁的王娟在摔倒前顺手拉拽了一下同行好友李莉,结果两人一起摔下楼梯,王娟受了伤,而头部着地的李莉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李莉的家属将王娟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0多万元。
8月12日,记者从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王娟赔偿李莉家属各项损失70余万元;商城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10月20日下午,王娟与李莉一起去沙区一家商城逛街,当两人准备从二楼楼梯下至一楼时,因王娟脚下突然踩空,失去平衡的她在摔倒前顺手拽了一下右侧李莉的衣服,结果两人一起摔下楼梯,头部着地的李莉当场昏迷。见状,大家赶紧将李莉送往医院抢救,然而遗憾的是,8天后,李莉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死亡原因系特重型颅脑损伤。
事后,王娟在公安机关叙述事发经过时说:“我和李莉一块下楼梯时不小心一只脚踩空失去重心,本能反应一把抓住了李莉的衣服,然后我俩都从台阶上摔了下去,我俩在下楼梯时并没有遇到阻挡物。”。
经过警方调查认为,王娟的行为既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当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沙区法院工作人员也去事发楼梯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事发楼梯较为平缓,宽度适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娟和李莉共同下楼梯时,王娟失去平衡进而拉拽李莉,导致李莉头部撞击地面,住院8天后死亡,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因此,王娟的拉拽行为与李莉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经法院工作人员现场查验,该楼梯台阶正常平缓,台阶宽度适中,并未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该商城对李莉不存在不作为的安全保障侵权,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娟赔偿李莉的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6万余元,商城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娟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此案中,王娟明显就是下楼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才导致踩空而失去平衡,如果其尽到注意义务其实可避免悲剧,因其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过错的一种。踩空后实施拉拽的行为,导致李莉摔下抢救无效死亡,侵权行为和死亡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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