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好,这是我应该支付的执行款……”7月27日,被执行人吴某妹将13.5万元现金带到英德法院执行局,交给了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送来13.5万元执行款)
2015年6月29日,吴某妹驾驶小型轿车与吴某红驾驶的摩托车(搭乘王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吴某红受伤。吴某妹其驾驶的小型轿车为其丈夫赖某军所有。2016年3月20日,我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赖某军、吴某妹向吴某红及王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十七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妹、赖某军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王某、吴某红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随后执行法官约见了被执行人赖某军、吴某妹,被执行人表示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赔偿。经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赖某军名下有一套房屋和一台肇事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吴某妹、赖某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黑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赖某军名下房屋,并拟移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人能找到,电话也接,但是拒绝签收所有法律文书材料,并称没有钱赔偿。
执行法官将拟移送评估拍卖的执行裁定书送到被执行人家中,并再次释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虽仍拒绝签收,但是从言行之间明显有转变;后执行法官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并联系被执行人吴某妹所在村委由村委干部协助攻克被执行人思想防线。
2018年7月17日,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吴某妹一次性向王某、吴某红支付13.5万元。2018年7月27日,吴某妹一次性交来调解约定的赔偿款。至此,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在签收现金收条)
来源;英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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