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湿胸和小张都在小明公司担任行政文员,两人经常因为一些工作问题发生争执。2017年6月,大湿胸和小张再次因工作上的一些小事起了冲突,小张恼羞成怒,拿起一把水果刀砍向了大湿胸,大湿胸因此深受重伤。
在家休养了3个月之后,大湿胸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当天受理后,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然而公司却出具了一份《证明》,写明大湿胸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大湿胸所受的伤害不属工伤。大湿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是否支持大湿胸的诉讼请求呢?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在本案中,我们主要分析大湿胸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为:
1、大湿胸在公司从事的是文员,并无存在面临暴力伤害的危险;
2、大湿胸与小张均为公司的普通员工,他们之间不存在管理、指导、监督等关系;大湿胸被小张砍伤,但并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
所以,法院最终裁定大湿胸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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