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被退回后如何安置

最近遇到一位工友,他和某劳务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某公司从事消防维修工程师的工作。但因所在公司原因,被退回至劳务公司,后劳务公司试图将其派遣到其他的公司,但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等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这样的情况,在劳务派遣中较常见,按照法律的规定,被退回劳务公司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务公司重新派遣。但,实践中,往往出现各种问题,借这位工友的咨询,我们来简单探讨一下:劳务派遣工被退回时,劳务公司应当如何安置的问题。

首先,要看劳动者被从原实际用工单位退回劳务公司的原因是什么,法律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实际用工单位发生较大的变动,致使原派遣工作无法继续履行的)、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即大量裁员)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其次,实际用工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将劳动者退回劳务公司的,后者重新派遣时不得降低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待遇,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且劳务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如果劳务公司重新派遣的工作没有降低原来的工作条件,劳动者不同意派遣的,劳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因劳务公司降低条件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期间,劳务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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