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因政策被关停,不仅可以要补偿,更能要赔偿

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此意见一经面世,各地纷纷加快了煤矿行业的关闭退出工作,对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与瓦斯等灾害问题突出的煤矿,或是进行了关闭,或是进行了重组,此举极大加强了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环境。然而实践中,总有一些地方为执行命令,违法关停煤矿,弃企业多年合法利益而不顾。那么对于此类“因政策被关停的企业”,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又该怎么进行维权呢?

【案情简介】

2011年,胡某在山西某市成立了一家年产15万吨煤的煤矿,依法取得所有采矿许可,安全生产等经营审批手续。

2015年,该市根据上述《意见》及省里制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制订了本区域内的“关停煤矿名单”,胡某的煤矿,便在其中。

2016年9月,市关停名册正式获省里批准。胡某所在的县,在未制作任何关停决定的前提下,派了一群不愿表明身份的人员,强行将胡某的煤矿井口进行了水泥浇筑,封闭了矿区。

后来,胡某多次想与县里领导协商关停补偿事宜,谁成想,县里领导不但不见,还矢口否认封闭行为非自己所为,对于补偿的事更是只字不提。胡某机关内部朋友透露给他消息说,关你煤矿是省里面批的,这是国家政策,你跟谁说都没用,认了吧。

【律师分析】

胡某的煤矿被关停是典型的“政策关停”类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矿产行业及禁养类企业,但不论是针对哪一行业,政策性关停案件,都存在以下共同点:

1.政策关停类案件,各地会依据政策文件制订相对应的关停实施方案。

相关政策出台以后,各省、市都会作出对应的实施方案,并据此方案实施具体的关停工作。该方案通常会对关停工作所涉及的诸多方面进行说明,其中包括行政机关职权的划分,关停的标准,关停的程序,关停的补偿问题等都会做出相关的规定。这些实施方案,也是该类案件中,企业维权的主要依据。就本案来说,胡某矿区关停,确如其机关朋友所述,关停名册实为市里拟定,省里审批。

2.政策性关停企业,其法律性质应视为行政机关对企业前行政许可的撤销性行为。

在政策性关停的案件中,企业一般不存在违法行为,通常只是因为政策变更等原因而被动关停。我们认为,在企业并无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因政策性原因而对其进行关闭,此种情况下的关停行为,其法律性质应视为行政机关对企业前行政许可的撤回,包括采矿、生产、排污等许可。

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所以,此类被关停的企业, 企业均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维权方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胡某作为合法企业,县政府违法关停的行为,已侵害胡某合法权益,以先行取证,后提赔偿诉讼为主要办案思路。

1.将市、县两级政府作为共同被告,提高一审法院层级。

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取证工作,我们得知不论该省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还是工作方案,均明确县政府为此次胡某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虽然县里没有对胡某作出书面的关闭决定,但根据不明人员所实施的强制关闭煤矿的行政事实行为,我们认为,县政府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此外,市政府虽作出包括胡某在内的具体关停名册,但该制作行为是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市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的行为,也未对胡某作出实质性的关停行政行为,因此,市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之所以将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是为了提高一审的审批层级,如案件 需要上诉或再审,能确保更优质的法律裁判结果。

2.县政府的关停行为,程序违法。剥夺了胡某陈述申辩的权利,侵犯了胡某的财产权。

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的规定,县政府想有关停胡某煤矿,就必须依法作出关停决定。而在关停决定作出前,县政府还应先催告胡某自行履行关停义务,胡某收到此催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只有经催告,胡某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县政府才能强制执行关停。本案中,县政府未先行催告,也未作出关停决定,直接派人关停胡某煤矿的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其次,在政策性关停类案件中,为了保护被关停企业的合法权利,各省制定的详细工作方案中,都会制订相应的补偿程序条款。其补偿程序一般规定为“先作出关闭决定,再签订关闭协议,然后具体实施关停行为”,即,企业未签补偿协议,就不能直接实施关停,这样的关停程序不仅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等法律规定,还能在事实上保护被关停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县政府为了落实市政府的关停工作,未履行上述任何关停程序,直接关停矿区的行为,不仅有违政策初衷,更侵犯企业权益。

因此,县政府未作出关闭决定,未进行催告,直接关停企业,剥夺了胡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又因其未与胡某按关停程序签订关闭协议,并进行补偿,而直接强行封矿,侵犯了胡某的财产权。

3.县政府强行关停胡某煤矿,由此造成胡某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胡某煤矿关停本身属于政策类关停,关停前双方如就补偿事宜进行合理协商,便可和平处理关停事宜。然而,县政府以强行关停的方式封闭胡某矿区,不仅行为严重违法,还造成了胡某严重的财产损失。鉴于此,我们建议胡某,不再依据政策性补偿的标准认定损失金额,而是就县政府的违法关停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对胡某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通过提交评估报告书等方式,直接证明此次违法关停行为造成胡某损害的范围,最后,该项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胡某获得的赔偿金额远超按政策补偿标准所能得到的补偿金额。

综上,在政策性关停类案件中,企业可以记住一点,此次政策关停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自己前许可行为的撤销性行为,自身的合法信赖利益在关停过程中应当受到保护,关停前应当受有补偿。此外,如果关停过程中,行政机关妄图以非法手段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那么企业可就该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此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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