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石地基有没有承载力修正系数?

本文讨论:岩石地基有没有承载力修正系数?

我们反复强调,理解一个条文要放到“规范体系”中。

什么是“规范体系”?

见下图。就是“国标”“行标”“地标”“协标”等等;这些标准各有特色,各有侧重点。

有人会说,这些“规范”前后矛盾,乱七八糟。这是你的认知问题,实际上,这些规范都会统一在一定的“机理”前提下,没有人会白纸黑字的写一些明显错误的东西。

我们反复强调,概念为先,机理为本。就是说,这么多条文,不管怎么写,都逃不脱“机理”这个框框,只要理解了机理,就能自由运用规范。

我们说:规范体系的任何一个系数,都应能找到它存在的机理!

所以我们说:只有深入理解规范体系,才谈得上“按规范执行”!

先上规范,大家最熟悉的。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 5 地基计算 > 5.2 承载力计算

5.2.4 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0.5m时,从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经验值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尚应按下式修正:

ƒa=ƒak+ηbγ(b-3)+ηdγm(d-0.5) [5.2.4]

注:1 强风化和全风化的岩石,可参照所风化成的相应土类取值,其他状态下的岩石不修正;

“其他状态下的岩石不修正;”翻开条文说明,未做任何解释。

我们来看《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1041-2014》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1041-2014 > 1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 13.3 地基承载力

13.3.6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不进行深度修正;按本规范表13.3.3、公式(13.3.4)和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基础埋深按下式修正:

ƒa=ƒak+ηdγm(d-0.5) [13.3.6]

式中:

fa——修正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ηd——岩石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按表13.3.6取值。

表13.3.6 岩石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

条文说明: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1041-2014 > 1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 13.3 地基承载力

13.3.6 基础有一定的埋置深度,基础下的地基是三向应力状态,埋深越大,侧压力越大。莫尔-库仑准则和格里非斯准则中虽然前者适用于塑性破坏材料,后者适用于脆性破坏材料,但围压均有重要影响。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时围压为零,是一种极端情况。对于地基,随着埋深的增加,围压增大,地基承载力会有所提高。编制组搜集了不同地区不同岩性的试验资料,都证明了这一点。《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 50/5001-1997规定,岩石地基宽度修正系数取0;深度修正系数极软岩取2.0,软质岩取3.0,硬质岩取4.0。鉴于核电厂的特殊性,在目前经验不多的情况下,宜偏安全考虑。故对脆性破坏岩石,深度修正系数取1.0;对塑性破坏的摩擦材料,考虑其内摩擦角的大小给出了较低的深度修正系数。颗粒较粗的弱胶结砂岩、砾岩,碎屑状、块石状的风化岩取3.0,颗粒较细的泥岩、土状风化岩取2.0。均暂不考虑宽度修正。随着经验的积累和研究的深入,待本规范修订时进一步完善。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1041-2014》13.3.6条文说明提到《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 50/5001-1997规定。

我查看了[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J50-047-2016,已经取消了这个修正系数。

那么问题就来了,我们怎么理解这个事情呢?

1、从机理上来,埋深确实可以增加岩石地基承载力,这一点没有疑问;

2、从规范层面,是否纳入这个参数还有不同意见;重庆地标为了和国标统一,取消这个修正系数无可厚非;

3、实际上,在民用建筑中,如果地基是基岩,深度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能对设计影响不大;记得当时顾宝和大师在讲到为什么核电工程需要修正时,提到核电工程荷载很大和埋深很深,原话我忘了。我想的话,如果不考虑埋深效应,有些项目可能出现要对“基岩”进行地基处理的“囧事儿”。这个大概是现实的需要吧。

希望这个小小的问题,能帮助大家逐渐理解“概念为先,机理为本”的认知方式!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