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提刀追砍反杀对方 不算正当防卫会不会太憋屈?

文 |令狐卿

昆山警方官微证实,8月27日夜,昆山街头一宝马车违规变道非机动车道,碰撞一电动车后,双方车主发生冲突最终造成刑案。网传视频显示,在争执中,宝马车主从车里拿刀去砍电动车主,后者躲过连续砍杀,砍刀脱手落地,两人抢刀时电动车主先拿到刀,反击先动刀的人,并追击他及其同伙,最终宝马车主被追砍致死。舆论对于电动车主是不是正当防卫各执一词。

无论是负责缉拿归案的警方,还是已经提前介入的检察院方面,从它们对外的文书描述上,似乎都对电动车主不利。检察日报官微有倾向地引用了一位律师的话,认为电动车主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这一意见受到更多网民的反对和反驳。

网民的反对主要依据是,一个人正常骑行在非机动车道,却冷不丁遭到违规车辆追尾,事后得到的不是道歉,而是纠缠与暴力威胁,在多人殴打之下还被砍刀砍杀,这个人难道没有自卫的权利吗?如果司法机构要对电动车主判刑,法律鼓励的是什么,禁止的又是什么?

除了这种总体上的反对意见,认为机动车一方违规在先,而后围殴电动车主,继而用砍杀来威胁,电动车主的人身安全处在危险之中,他有权利作出反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宝马车主的死,要通过分解致命伤的形成,来判定防卫的性质,而不是教条使用教科书的定义。

目前网络上公开的视频显示,可以看出宝马车主是主动带刀伤人,在刀不慎落地后,电动车主捡刀反攻砍死对方。相信即使同情电动车主的网民,也将抢刀作为转折点,将电动车主挥刀反击作为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证据”。但设身处地地分析,既然先动刀使用暴力的一方可以围殴、可以刀砍,在他没刀之后还会不会拿出其他凶器谁也没底,电动车主认为危险没有解除,继续追杀自卫合情合理。

(宝马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电动车发生矛盾)

(一番暴力行为后,宝马车主从车内拿出刀对电动车主实施伤害)

(争执过程中,电动车主捡起掉落的砍刀将宝马车主砍倒在地)

(宝马车主起身逃跑,电动车主紧追不舍,继续砍人行为)

舆论浪潮中,宝马车主的身份在网上曝光。这位满是纹身的“带刀”者江湖人称龙哥,在这次砍人之前的十年间,基本上就是在牢狱中度过的,罪名涉及盗窃、打架、故意毁坏、敲诈勒索等,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泼皮社会人。但他的犯罪史当然不该作为他“活该被杀”的理由,但也从反面证明电动车者自认为有生命危险、进而连续反击有事实依据。

当然,现在无论是警方还是检方,都还是初步的信息披露,尽管有倾向性,但也可能是工作惯性使然。更重要的是,还需要等待尸检报告的结果,让司法机关把致命伤的形成放在整个追杀与反杀的过程中去判断。刑案全程有视频且已传播广泛,案情不存在含糊的地方。

话虽这么说,不管网民有多么同情电动车主,司法现实可能不那么乐观。搜狐号“数字之道”曾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接受,76份为故意伤害罪,20份为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在法官的裁量下,判定是不是正当防卫的硬标准,竟然是“别动手,跑”。由此可见,实施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前提(合法权益遭非法侵害)、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象(不法侵害本人)和程度(不超过必要限度,阻止对方伤害自己),法官裁决与一般人理解有很大悬殊。

具体到昆山宝马车主砍杀电动车主反被杀死一案,电动车主要是追求一个正当防卫的结果,应该就不能去抢那个刀自卫,而是掉头就跑。可这样来说,他的电动车可能会宝马车主泄愤砸烂,社会人龙哥还能成全江湖“镇关西”的恶名——问题是,这样的法规下,正常人会不会太憋屈?

总之,在现有法律下,实施正当防卫需要相当精巧的技艺,约等于刀尖上的求生,导致这一法条很难被普通人使用。山东于欢案后,昆山这一命案再次将正当防卫的自由裁量权推到风尖浪口。昆山法官是看着社会人龙哥几进宫的,电动车主在危急情境下的反击与反杀,是不是忠实履行了正当防卫的标准,理应被法官仔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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