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关于婚姻方面的,就有“冷静期”的提案,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当然,这只是一个暂时性的提案,供大家讨论,从提案的“冷静期”来看,主要针对的是现实中多发的“冲动型”离婚。那么,根据现有法律,对于离婚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呢?
1、先行调解程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进行调解程序,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下情形属于调解无效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怀孕期、哺乳期离婚规定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离婚后的探望权
《婚姻法》中对于无法抚养的夫妻一方规定了对孩子的探望权,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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