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试用期不给交社会保险你就违法了!

试用期不给上社保,应该是很多人遇到过的一个问题,但是这样真的合法么?前些天 Mr.智就收到了一位前客户员工的求助,今天Mr.智就根据这位朋友的案例跟大家探讨一下试用期不上社保是否合法。

小吴上月1号入职了一家公司,结果这家公司没有给小吴缴纳社保,造成了小吴社保断缴,当小吴去问公司HR的时候,HR说公司规定试用期内没有社保,试用期过后才会给缴纳,这样合法么?

回答:

法律规定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公司没有按时足额给员工缴纳,那么企业就已经触犯了法律,员工不但可以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还可以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解读: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为员工办理社保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果超过三十日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已经构成违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这种即损害公司利益又损害员工利益的事咱们还是不要做为好。

以上就是这期Mr.智为大家整理的试用期内不给缴纳社保是否违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这里Mr.智也希望企业都能依法办企,保障好员工合法权益,只有员工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为企业贡献出更大的力量。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请联系我们“博诚睿智人力资源”,我们会尽力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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