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绝的救援:拒救为何 又担何责?洪峰中 “落水者”为何拒绝被救?

摘要:今年7月,在重庆市北碚区的嘉陵江上,出现了一件“落水者”拒绝救援的怪事儿。

今年7月,在重庆市北碚区的嘉陵江上,出现了一件“落水者”拒绝救援的怪事儿。当时正是洪峰过境,江上水大浪急,他们的拒绝让救援人员非常意外。

重庆市北碚区公安消防支队城南中队班长崔维民:我整个人都是懵的了,我想我们平时救援的时候,大家都非常配合嘛,一遇到这种情况,他说不要,顿时就懵了一下,瞬间懵了一下,为什么不要啊。

这些落水者为什么会拒绝救援呢?这还要从当天过境北碚区的嘉陵江巨大洪峰说起。

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北碚派出所教导员叶廷晖:16点50几分接到报案说有两个人,在朝阳大桥那个江水冲下来了,当时我们非常紧张,这个洪水这么大,是谁被冲走了,我们也没接到什么上游的船被打翻,也没有渔船被打翻,也没有人跳江这些,这么大的水,应该说没有哪个人正常的游泳吧。

这个情况让救援人员十分着急,警方立即将这个情况通报给了沿江的各个相关部门一同参与到搜救工作当中。

【执意体验“洪峰漂流” 拒绝救援】

然而正当他们准备实施救援时,这些落水者却告诉他们,不需要救援。

通过询问,这些人告诉救援人员,他们都是游泳爱好者,趁着洪峰过境之际,专程来体验洪峰漂流的。为了确保这些人的安全,消防救援人员随后开始劝说他们上岸避险。

重庆市北碚区公安消防支队城南中队中队长王植:还是要执意地去游泳去漂流。所以,当时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是比较尴尬和无奈的。

【水流湍急 强制带离安全风险大】

当时救援人员也曾考虑过采取强制手段将这些人带到岸上,然而由于水面上的情况十分复杂,强制带离有很大安全风险,因此作罢。

无奈的消防救援人员只得在现场陪着他们一起继续漂流,以确保他们的安全。

重庆市北碚区公安消防支队城南中队班长崔维民:船在漂的途中加过一次燃油,然后那个桨片清理过两三次。

【漂流一个多小时 漂流距离超20公里】

在继续漂流了一个多小时后,天色已经渐渐暗了下来,随后这些游泳爱好者开始陆续上了岸,据警方调查,从报警地点计算,这些游泳爱好者的漂流距离超过了20公里。

【无法营救 救援人员只得“舍命相陪”】

拒绝上岸又无法施救,为了陪这些漂流者,救援人员和救援船也跟着漂了一个多小时,20多公里,途中加了一次燃油,桨片清理两三次。既然不想上来,救援人员可以不管他们吗?没法不管,因为他们所体验洪峰漂流非常危险。

这是在采访中当地消防部门提供的一段视频,7名带着漂包等等救生装备的游泳爱好者在洪峰过境的江边,做着下水前的准备活动,随后依次跳进了波涛汹涌的江水中。由于水流十分湍急,这些人瞬间就被冲出了很远的距离,在江面上时隐时现地漂了下去,场面十分惊险。

【“洪峰漂流”者:有经验 不担心安全】

对于外界担心的这种危险,记者也采访了7月13日当天参与洪峰漂流的几名游泳爱好者,看起来但他们对自己的水性都挺有信心,也没有想到会成为被施救的对象。

游泳爱好者刘先生:在户外游泳的话,不像游泳池里边,然后出来游泳的话,救生衣是游不动的,所以说我们都是带着漂包的。

【“洪峰漂流”者:有经验 不担心安全问题】

同时,几名游泳爱好者还告诉我们,他们一起去体验洪峰漂流的水性都很好,而且也不是第一次漂流,因此他们自己并不担心安全问题。

游泳爱好者华先生:不管是漂嘉陵江还是其他的河流我们都漂过,可能长时间漂流,总的来说经验肯定有一定的经验。

此外,游泳爱好者还表示,当时他们在洪峰中漂流时,并不知道岸边有人报了警,而且还展开了大规模搜救,这让他们始料未及。

游泳爱好者刘先生:沿岸的群众,一路在报警,他说河中间有人,河中间有人。我是听到那个警官是给我这样子说的。但是具体的情况我不知道个因为我一直在水中漂流着。

【部分漂流者事后被批评教育】

事件发生后,部分参与漂流的人被带到派出所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是很多人却认为,这事儿不能就这么过去了。而且,从刚才的采访中我们也听到,当这位漂流者说岸上有人在报警的时候,是轻松带笑的语气,内心活动:我在漂流你去报警?太小题大做了,太没见过世面了!问题是,这是不是一道你可以由着性子来的“小题”呢?

看看公众对他们的质疑,主要有两点,首先,在洪峰中漂流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违法?第二,救援产生的公共资源的浪费,该由谁买单?

对此我们也采访了专业的法律人士。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违法。

【专家分析:“洪峰漂流”已构成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因为当时是洪水灾害,政府已经启动了应急预案。实际上已经进入到了突发事件应对的这样一种状态当中。那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发布了,比如说疏散沿岸的群众,设置警戒线等等这样的一些突发事件应对的措施。那这些人呢,他不顾政府的这些决定和命令,到洪水当中采取漂流的行为,所以它的行为实际上是,应该说是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一种违法。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专家表示,按照这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这些洪峰漂流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同时,对于这些洪峰漂流人员拒绝救援和不听劝阻的行为,专家指出,这也可能构成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朱巍:救他这种行为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他的安全,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履行(消防)官兵正常的职务行为。所以他们抗拒这种职务行为,严重的,可能上升到刑事犯罪。那么像轻微的,我觉得符合治安处罚法中相关的抗拒妨碍执行公务的这么一个行为。

【浪费公共资源 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个问题,浪费的公共资源,该不该赔偿。首先看一下使用了多少公共资源,这么一条报警线索,消防人员投入超过40人,还有车辆、冲锋舟等大量装备,几乎动用了当天全部值班救援力量的三分之一。

别忘了,灾害发生时,公共救助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浪费在本来不该被浪费的地方,就意味着理应得到救助的人可能因此就失去得到救助的机会。同时,这样的行为也把救援人员推入到一个危险的境地。因此专家认为,这次的情况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目前还没有此类判决的先例。其实事后诉讼,未尝不是杜绝类似事件的一个办法。这几年,像“驴友”因个人行为动用大量救援资源的案例不断发生。没有无边界的自由,当你追求的“自由”跟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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