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这操作?泉州一女子专买散装食品,一年起诉商家26次!

一女子购买散装食品后

以没有标明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等理由

一年来竟起诉26次,次次主张“退一赔十”

但这次,她却被晋江法院驳回了

法官霸气回应:这不是正义之举

买了散装龙眼肉田枣 她起诉“退一赔十”

去年10月16日,在晋江市某大药房,30岁的甘肃女子邢某花费515元,购得食品龙眼肉20袋、和田枣5袋。

随后,她以龙眼肉的包装上仅标注“保质期10个月”、田枣上仅标注“保质期18个月”,均无厂址厂名、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的标注内容为理由,称药房违反相关规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出售,要求退还货款515元及赔偿5150元。

药房辩称,邢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们存在将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予以出售的行为。邢某一年内上百次在不同商家处购买相同、相类似的产品,这种购买行为,并非正常生活消费需要,显然系为通过诉讼牟取暴利,故其要求“退一赔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邢某确实在药房购买20袋龙眼肉及和田枣5袋,分别花费370元和145元。同时,邢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以消费者的身份在晋江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共计26起。

法官霸气驳回:这种行为属于非正义之举

晋江法院法官认为,邢某购买的龙眼肉及和田枣属于既有药用价值,又有食用价值的农产品。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必须经过预包装后才能销售,通常以散装或简易包装形式销售。

因此,邢某主张药房销售的产品没有标注相关内容,违反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食用这些产品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邢某主张退一赔十,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邢某频繁购买商品并提起索赔诉讼,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以认定原告购买涉案产品并非真正用于食用,主观动机有别于正常的消费者,其购买细节和消费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企图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得巨额赔偿为自身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该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属于非正义之举,不应提倡更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邢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晋江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新闻多看点

职业打假人的江湖:泉州一年半超万件投诉,疑来自他们!

可以确定,邢某就是职业打假人

可能是没遇到过,很多人都不知道

泉州的职业打假案例并不少

2016年至2017年8月,泉州工商部门

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共13万件,

其中有10657件被高度怀疑为“职业打假”

▲资料图,泉州工商部门接到的“疑似职业打假”投诉举报

职业打假人,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界定。记者走访多个部门得知,这个群体呈现以下基本特征:

职业打假人特征

1

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接受服务的次数违背日常生活经验

▲2016年至2017年8月,泉州疑似职业打假数据解读

2

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二次购买、使用相同的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

3

提供虚假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的,如同一手机号码不同署名、同一地址不同姓名,有些甚至来电询问前次投诉处理进程时忘记自己之前用过的姓名

4

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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