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无罪!裁定正当防卫 就是惩恶扬善

昆山市公安局昨日下午的通报,让始终关注着“花臂男”砍人不成被反杀事件的人们松了一口气。

警方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同时,检查机关也宣布了同样的决定。

此案令人如此关注,不在于情节的戏剧性,而在于事件主角于海明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这不仅事关于海明个人,更在于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支持。的确有很多人,包括法律专家,根据过往司法实践的经验判断,于海明的行为可能涉嫌防卫过当。毕竟,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故意伤害的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经常出现争议。去年的“辱母杀人案”中,于欢用刀刺死侮辱拘禁自己和母亲的坏人,却在一审判决中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判无期徒刑,就引发了轩然大波。

不法分子的肆意妄为,无辜公民的奋起反抗。类似的正当防卫,最能引发人们内心深处的同情,从而希望得到司法支持。但正当防卫认定之难,又让人内心忐忑。尤其是昆山案事发之后,江苏检察院的官方社交账号发布了“100起刑事案件告诉你,正当防卫只能靠跑!”一文,提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理由要求二审轻判的案例中,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结论是:“以暴制暴”不可取、“别动手,最好的办法是跑。”

只能跑,并不是人们想要的公正。面对不法分子的侵害,大多数情况下是跑不了的。法律应当正确引导并支持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这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朴素的正义,应当得到保护。正如江苏检察院在昨天关于此案的释疑通报中所说的那样,“合法没有必要向不合法让步”。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司法原则,甚至可以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因为在类似事件中,有关方面为了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至于遵纪守法的一方反而吃亏,导致法治尊严与公信力的丧失。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事实上,在昆山案件中就是如此。“花臂男”酒后驾车、违法变道、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殴打侮辱伤害他人,所有的错都在他这一边。这时候跑是不解决问题的,谁也不知道一个失控的凶汉会做出何种举动。骑车男子于海明遭遇无妄之灾,始终在隐忍退让,在被逼到墙角的情况下,捡起“花臂男”失手掉落的凶器,这是他唯一的反抗机会,否则还将被“花臂男”继续砍杀。所以,不能要求于海明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保持情绪上的理性和技术上的精准。

一个敢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的民族是有血性的民族,这种血性是对正义的坚持和权利的坚守。面对不法侵害,公民有权利进行勇敢的反抗,司法机关有义务在事实清楚明白的前提下予以支持。否则坏人就会得势跋扈,而好人只能唯唯诺诺。久而久之,就会让民族血性和权利意识受到严重挫伤。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对于海明作出“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和支持。这对于维护公平正义,维持民族血性,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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