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了解特殊场所布置

1.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3)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 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3.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小学教学楼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置在四层以上,中学教学楼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置在五层以上。

4.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1)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且无门、窗、防火隔墙和1. 50 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 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②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4 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2)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 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 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 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 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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