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略阳一男子醉驾致人受伤,被拘一个月
9月5日下午,略阳县人民法院法官持生效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带醉驾罪犯苏某某来到玉河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商请协助对苏某某执行刑罚。大队民警核对了法律文书,按程序带罪犯苏某某进行体检后,投送略阳县看守所执行拘役。
2018年4月22日19时许,苏某某应朋友邀请到略阳县城一餐馆用餐,期间饮用“西凤牌”45度白酒约一两。聚餐结束后,苏某某驾驶自己停放在餐馆门口的小型轿车向略钢厂部方向行驶,行至309省道58公里+400米处(略钢大沟口路段)时,与对向车道何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严重受损,摩托车驾驶人何某某受伤,后被苏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送往略阳县中医院救治,玉河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医院发现苏某某涉嫌酒驾,将其控制后带至略阳县医院抽血取样,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82/100ml,属醉酒驾驶。
经略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颅骨、左侧桡骨、右侧胫骨骨折,构成轻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苏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玉河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苏某某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略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法判处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当日事故现场
对苏某某抽血取样
经了解,苏某某家庭并不富裕,父亲过世,母亲年迈,妻子无业,家中还有2岁的女儿,自己又在外四处漂泊打工,肇事时所驾驶的轿车还是贷款购买,因为醉驾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近十多万元经济赔偿和损失还无着落,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受重大经济损失,且给对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苏某某追悔莫及。
民警提示
借此,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法则禁令,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别人负责,对公共安全负责,切莫心存侥幸,否则难逃法网、害人害己。(张建华)
来源:玉河公安 作者: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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